|
德国法院对外国公司接收德国广播征税的判决 日期:2000-01-28
【新税网北京01/28/2000信息】 1999年11月2日,德国官方公布了科
隆市税务法院1998年12月16日的一项判决。
案情是:某外国公司与德国公司合营,住址设在与德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之
内,该公司经本国政府批准经营卫星电讯业务,同德国广播电视台签订合同,使
用自有的差转机接收德国广播信息。其所得是否视为来源于德国,并据以在德征
税。
差转机是卫星电讯的一个部件,它通过无线电装置接收规定信号,把接收的
频率转换为广播频率,然后把它放大并输入另一无线电装置,从而达到接收信息
的目的。
法院判定理由:
(一)该外国公司接收德国广播信息的所得不能视为来源于德国的应税所得(
据《公司所得税》第2条、第8条:《个人所得税法》第49条》)。
(二)德国税法规定,对非居民租赁有形资产,或涉及资产的权利所得必须依
法在德征税,但该公司和德国广播电台签定的合同中,没有规定后者有权使用或
应该使用差转机,而是规定该公司的差转机用于接收广播电台信息。总之,该合
同是规定提供服务,或对某种结果的承诺,不构成租赁关系。
(三)与德签订税收协定的外国公司的所得,只有通过在德常设机构或常设代
表处经营,才可以在德征税。德国税务机关不要求该公司在德设立此机构或代表
处,其所得当然不应在德征税。 (j200001150100211)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