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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新世纪税收征管的最大难题——国际会议拒绝美国的利己主张 日期:2000-01-28
【新税网北京01/28/2000信息】 1999年9月20日至23日,美洲国家税
收管理中心(CIAT)33个成员国和欧、亚、非三洲的10多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和一些
国际组织代表在葡萄牙波尔图市召开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专题研讨会。会议认为,
新世纪税收征管的最大难题是电子商务,纪要如下:
一、1999年全世界电子商务贸易额约260亿美元,因特网使用者达1亿人。
此项贸易额占GDP比重,在美国为2.7%,在欧洲约1%,发展势头飞快,预测
五年内将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3。
传统的以营业住所为征税地标准,在电子商务中无法适用。例如住在加拿大
的某公司,通过互联网向美国顾客销售产品,现行税法规定,由于该公司不住在
美国,美国不能对其征税,也不能把其在美网址视为常设机构而征税。
对此,有人主张设置新税种,如主张对电子商务的毕特(Bit)数量计征,即“
毕特”税,但会议不支持这种主张,而且要求把现行税法公平地适用于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目标是,既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要保证增强征税能力。
二、在企业住所难以确定下税收征管有三种选择:
(一)是对供应商总机构所在地征税。这办法的弊病在于,无异于允许位于避
税港的供应商避税,使其它供应商竞争力受到破坏。
(二)把网址或服务器解释为常设机构,在网址或服务器所在地征税。这种解
释不能令人信服,许多国家已宣布(如德国、印度)不采用此解释。另外,采用此
法也会使供应商把网址和服务器设在避税港。
(三)对消费者征税。此项办法较合理,但需修改现行一些规定。
三、美国的电子商务居全球之首,该国原来主张,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全面
发展,对其暂缓征税,同时暂不征收增值税。对此,欧盟于1998年6月8日发表了
《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
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又认为,如按美国主张,欧盟成员国税收将遭严重损失。
1998年10月在渥太华召开的OECD财政部长会议上,美国被迫同意对电子商务征
收间接税,但规定:
(一)在现阶段不考虑开征毕特税,对征收间接税(主要是增值税)必须定出征
收范围。
(二)通过电子网络供应消费者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
(三)应在消费发生地征收间接税。
四、目前欧盟成员国和OECD29个成员国的28个都实行增值税,增值税对这些
国家十分重要。以欧盟来说,此税收入占其成员国税收总收入近1/5,占欧盟委
员会预算的的44%,实行增值税国家的会议代表纷纷反对美国的上述主张,认为,
美国本身不实行增值税制度,主张对电子商务不征增值税,显然是极端利已而且
无视其它国家利益。
五、电子商务改变了供应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并引起税收征管的困难,表现
在:
(一)产销直接联系,无需中间环节(如零售商、代售商等),导致通过中间环
节代扣税等征管办法不再适用。
(二)产品直销国外,税务机关可能不知道,从而发生漏征。
(三)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性质,从货物销售变成劳务销售。例如在法国购买
一本纸质书藉要按货物销售征5.5%的增值税;如果通过网络下载产品到个人计
算机的办法购买,需按劳务提供以20.6%税率征税。
六、对电子商务中的劳务征收增值税,关键在于供应地的确定。对供应商和
劳务供应地或使用地之间关系的确定存在困难是:
(一)如何鉴别发生消费的地点,以便对其征税。
(二)如何对数字化劳务征税。例如对通过网络下载软件或音乐作品怎样征税。
(三)如何区分欧盟增值税和非增值税的销售税,以适应欧盟的增值税指令。
欧盟对劳务供应地的确定原则是,通过电子网络提供劳务中,如果消费者或
供应者的任何一方在欧盟国境之外的,以消费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如果消费
者和供应者都在欧盟国境之内,则以供应者所在地为劳务供应地。
七、若干征管措施亟待研究
(一)积极开发现代化征管手段
1997年微软(Microsft)公司开发一项试验性软件,通过互联网处理对圣诞礼
物的订购、付款和代扣税款。另外国际商业机械(IBM)公司也开发原型系统(Pro
totype Systems)软件,具有交易支付和征税功能。以上说明税收征管通过联网
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是可行的,但也存在许多困难还未彻底解决,主要是:
1.如何鉴别纳税人,因涉及所有互联网的使用者。
2.如何追踪审计。
3.如何取得入网资料及证明。
4.如何取得加密数据。
5.对电子货币支付如何处理。
6.如何征收税款,尤其对境外纳税人。
(二)修改现行法令,如欧盟增值税有关指令,和OECD税收协定范本及注释等
条款。使之与修改的征管相一致。
(三)办理增值税登记,对在欧盟成员国境内作生意的公司,都应办理增值税
登记。
(四)在欧盟境内的非欧盟公司,还要在经营地设立办理增值税事务的专门机
构。
(五)电子商务发生于企业之间的占80%,余下20%发生于企业与消费之间。
但对后者的税收征管更难,需要认真研究。 (j20000115002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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