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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纳税人权利宪章简介 日期:2000-01-28
【新税网北京01/28/2000信息】 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采用的纳税人权
利宪章一是行政指导型的如英国;一是法律条文型的如美国。澳大利亚采用的是
行政指导型宪章,纳税人宪章主要包含下列内容:只缴纳税法规定的税额;不被
征收双重性课税;禁止歧视性课税。
澳大利亚国税厅制定的《纳税人宪章》分权利与义务两部分,对于纳税人是
行政指南,对税务职员是行动准则。国税厅职员受纳税人宪章的约束,对于纳税
人提出的问题,国税厅要认真处理并把处理方法向联邦议会报告。
一、纳税人宪章的内容
(一)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要求国税厅履行法律上的权利包括:
1.公平合理地对待纳税人;
2.以信任的态度处理纳税事宜;
3.国税厅有责任解释其行为;
4.为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给予必要的专业服务和援助;
5.保守纳税人个人隐私;
6.遵照法律,不泄露纳税人情报资料;
7.遵照法律,公开现有的纳税人情报资料;
8.承认选定的代理人代理税务并向其咨询;
9.解释说明对纳税人的处理意见;
10.向纳税人提供值得信赖的建议和情报资料;
11.帮助纳税人以最少的费用履行纳税义务;
12.当纳税人对国税厅的处分不服时,有权向联邦特派专员提出,也有权向
国税厅以外的法律机构诉讼。
(二)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在与国税厅接触时,要以诚待人;
2.遵照法律,保存记账;
3.制作纳税申报表和其它资料并妥善保存;
4.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法定资料;
5.期限内把税额和其他费用缴纳完毕。
二、纳税人宪章的有关条文解释
(一)纳税人权利的解释
1.合理公平地对待纳税人。
①以礼貌、郑重、周到的态度对待纳税人;
②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公正不阿、恪尽职守;
③要求纳税人依法正确缴纳税额;
④履行业务时,遵守禁止歧视法等法律,遵守保障享受均等服务的机会等联
邦政府的方针;
⑤遵守职业伦理道德;
⑥遵守国税厅的服务准则,公正且迅速地处理商谈事宜,解决处理好纳税人
的问题。
2.以信任的态度处理纳税人的纳税事宜。
①国税厅对纳税人提交的报表是否属实,进行不定期调查;
②纳税人的资料如不属实,将依照法律给予处罚或进行罚款。
国税厅相信纳税人能够如实地处理自己的税务事宜,并给予支持。国税厅负
有使每一个纳税人都依法正确纳税的责任。国税厅有对纳税人情报资料进行调查
的理由。但是,对纳税人的情报资料进行调查决不意味着推测其有不诚实的行为。
把纳税人分为诚实但有错误的人和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的人两种,对不诚实的
纳税人采取严厉然而公正的处理办法。
3.国税厅负责解释其行为。
国税厅对联邦议会报告自己的业务活动以及纳税人宪章的运行情况,并公诸
于众。当宪章中的法定权利和服务准则受到忽视的时候,可向国税厅提出申述,
国税厅将向联邦议会报告情况及处理意见。纳税人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时,可向
联邦特派专员(Commonwealth Ombudsman)和保护隐私权委员(Privacy Commiss
ioner)提出申诉。
4.提供专业服务和帮助。
①按照纳税人的意愿,尽可能快地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②国税厅的工作出现问题时,按照服务准则,向纳税人表示道歉的同时,尽
快订正;
③与纳税人谈话或递交书信时,努力做到使用简洁易懂的语言。
国税厅为纳税人提供的援助包含下列内容:
使纳税人在理解的基础上履行纳税义务并了解自己权利及特殊待遇的建议、
情报和帮助、上述服务原则上是无偿的;尽可能按照纳税人提出的方法提供服务。
如面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等低收入者,国税厅准备了税收援助计划。
国税厅对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的帮助包含下列内容:
尽量使用你所需要的语言(非英语)与你对话并提供国税厅情报;对住在边远
地区或不方便来国税厅的人,免费或按市内通话费提供国税厅的电话咨询服务;
提供对残疾人的特殊服务;对澳大利亚原住民和使用英语以外语言背景的特殊团
体提供的服务项目。
5.保护纳税人的个人隐私。
国税厅执行任务时需要纳税人的资料,1988年的个人隐私保护法规定保护个
人情报的同时,要求做到下列:
①使用公正合理的方法,将其目的限定在执法范围;
②国税厅将向纳税人说明要求纳税人提供情报的理由;
③向纳税人说明公开一般性情报的业务。
如果国税厅违反了个人隐私权法,纳税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述,证明纳税人
的个人隐私受到侵害的时候,可决定对纳税人进行补偿。
6.对纳税人公布国税厅的情报。
1982年情报公开法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国税厅公开纳税人的情报资料和其
他处理业务时使用的指导性资料及文件。
①如公开文件会妨碍实施税务调查或正常执行法律,则不对纳税人公开情报;
②国税厅掌握的情报不完整,不准确,陈旧和有错误时,可要求其进行修正;
③对请求公开情报的处理意见(拒绝公开),纳税人有权要求其说明理由,并
请求对该处分进行独立审查;
④规定公开情报时的费用;
⑤请求提供的情报不复杂时,可无偿提供。
7.解释对纳税人的处分理由。
纳税人有权要求国税厅解释税务处分。
8.承认请人代理并咨询税务事宜。
纳税人可以自己与国税厅直接交涉,也可请专家代理税务。最重要的是,自
己的税务,自己要负法律责任,这一点不能忘记。假定纳税人使用了注册税务师,
该注册税务师有了过失,这时,承担罚款、追加税、滞纳税的是纳税人本人。当
然,纳税人可以依法对该税务师进行起诉追回自己负担的金额。
9.相信国税厅的建议和情报。
纳税人在信赖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利用建议和情报。
①税法规定,公法和私法对国税厅长官都具有约束力,纳税人可以运用私法
将具有约束力的见解写成书面文字,以表示税法对纳税人的交易的适用程度。
⑦当纳税人要求提供口头情报或建议时,必须向国税厅提供所有的相关情报。
国税厅努力做到无误,当纳税人根据国税厅的建议做了,而建议本身有错误时,
则不追究纳税人的责任。
10.以最少的费用履行税法上的义务。
国税厅执行联邦税制时担负着使纳税人以最少的费用完成纳税义务的使命,
国税厅必须准确地征收应征税额。国税厅经常检查自己的工作,以便使纳税人尽
可能经济俭省地完成纳税义务。如对小企业纳税程度的缓解和部分或全部负担诉
讼费用解决法律纠纷即是一例。
11.国税厅的处分及行为的审查以及纳税人可以利用的救济措施。
当纳税人认为国税厅对他的税务计算有错,或违法了,或错误地利用并解释
了法律,或对国税厅的处分或行为不满时,可用若干方法请求审查。审查除国税
厅外,也可以非正式的形式或法律形式进行。另外,根据情况,纳税人还可以要
求支付追加金、补偿金,或者上诉。
(二)纳税人义务的解释
1.与国税厅交涉时守诚的原则。
征收制度与纳税人是否正确、完整地提供情报密切相关。例如,在所得税申
报表上计算全部计税依据的同时,对经费扣除(Deductions)、个人扣除(Rebates)、
税额扣除(Credits),只就认可的部分进行扣除。
2.依照法律保存记录。
保存记录,纳税人将受益匪浅。原则上,记录应以英语保存5年。
3.认真切实地制作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并保存记录。
4.纳税期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法定资料。如不能在期限内提交纳税申
报表,则应尽快地与国税厅联系以便商谈,可以延长期限。
5.于期限内交足税额或以其他支付方式缴纳,纳税人不能完成纳税义务,
法律将课征追加税和滞纳金,严重时可能提起追加起诉。(k200001028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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