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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务调查有别税务稽查 日期:2000-02-24
【新税网北京02/24/2000信息】 德国的税务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税务
稽查和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分立的征管模式,三个部门有各自不同的职能分工。税
务征收局负责联邦和州税收的征收管理,稽查局负责大型企业和税务征收局移送
案件以及举报案件的稽查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是依据
法律在税务局设立的专司查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特殊机构,它负责对税务稽查
局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涉税犯罪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对触犯刑法的案件向法院提起
公诉,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则移交税务征收局处理。
在德国税务机关内,税务征收局中的稽查处、税务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调
查局都有纳税检查的职能,但三者在稽查深度、稽查手段、处罚力度上各不相同。
从稽查深度上看,税务征收局稽查处仅是进行日常的管理性稽查,如果在检查中
发现纳税人有一般税收违法的嫌疑,便移送至税务稽查局进行全面的查账稽查;
如果税务稽查局发现检查对象有偷税及其他严重违法的嫌疑,但被查人拒不承认,
而通过正常的税务稽查程序又难以取得证据,税务稽查局即将案件转到税务违法
案件调查局,由调查局对嫌疑对象的所有涉税事宜进行全面、详实的调查取证。
从稽查手段上看,征收局稽查处主要是就企业的纳税申报以及企业提供的账簿、
报表进行检查;稽查局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并可使用询问、
调查银行存款等稽查手段;而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除可采用税务稽查的所有措施
以外,还可采用刑侦手段。若发现偷税者有逃跑迹象的,可经局长批准,对偷税
者实行24小时以内的拘留;经法官批准,可对偷税者工厂、商店及其他生产经
营场所进行搜查,还可对其个人进行搜身。从处罚力度上看,凡经税务稽查局查
处的案件除补税外,还须加收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一定数
额的罚款,而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查处的案件,不仅要补税、加收利息和罚款,
而且对构成犯罪的要由调查局向法院直接起诉或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给予6年
以下的刑事处罚。
德国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类似于税警,兼具警察、检察、行政执法的职能,
既有税务检查权又有税务违法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起诉权。调查局的调查人员不
授警衔,但兼具税官和警官双重身份,在税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中,拥有警察进
行刑事侦查所应具有的职权和手段:经批准,搜查犯罪嫌疑人的生产经营场所、
住宅和人身;查扣没收证据资料;拘留疑犯;跟踪、电话窃听、监视居住等。德
国的法律还授予调查局对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检察起诉权。调查局内设调查处和
处罚处(具有检察公诉职能),并配有对案件查处给予技术支持的其他有关人员。
德国税务调查人员的选聘极其严格,招聘程序如下:州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开
招聘大学毕业生;录取者经短期熟悉税收环境后,进入税务职业学校接受专业培
训三年,毕业后分配到税务征收局工作;稽查局从税务征收局稽查处的人员中择
优秀者经州税务总局批准后,调入稽查局工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经州财政部
批准后招聘调查人员,受聘者必须有一年以上税务稽查员资格,经考试合格,成
为调查员。调查人员享受税官待遇(在德国等欧共体国家,税官待遇普遍高于其
他公务员)而高于其他税务人员。全德国共有税务稽查人员9400多人,税务
调查人员只有1700多人。
税务调查人员不配枪支,德国政府税务专家认为,纳税人实施税务违法属
“白领犯罪”,偷逃税只是经济利益的转移,一般不存在暴力危害社会的行为,
没有必要配备枪支;加之枪支使用有诸多限制,不仅实际意义不大,一旦丢失为
他人所利用,反不利于自身和社会的安全。更为重要的是,配枪执法有可能使纳
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产生心理障碍,从而不愿配合税务机关调查,也容易使政府与
民众之间关系趋于紧张。不配枪调查,反而更容易接近纳税人,更有利于调查工
作的开展。
尽管税务征收局、税务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有不同的职能分工,但
在工作中,他们之间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税务征收局向稽查局,稽查局向
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逐级提供案源(在德国不鼓励税收案件的举报,故税收举报
案件的查处比重极小),各机构经常协同办案,提高了案件查处的效率和准确性,
为稽查局和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充分发挥在查处偷逃税方面的作用创造了有利的
条件,同时杜绝了各机构争抢案源,重复检查,加重纳税人负担的弊端。而且,
税务征收局、稽查局、调查局层层移送案件,形成了税收执法的“监督链”,每
个局在接手案件后,都不能随意不查或减轻处罚,确保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税
务违法案件调查局所查案件若予以行政处罚的,一般均交由税务征收局进行处理
(尽管调查局有权处罚),形成了查处的分离,保证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公开、公
正、公平合理。
建立税务警察或在税务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行使警察职能是实行市场
经济的发达国家的普遍选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调节国家和个人分配关
系的主要经济杠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法律必须赋予税务部门必要的权力
和手段才能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才能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美国、加拿大、
澳大利亚、意大利、俄罗斯、罗马尼亚等国家都建立了税务警察或财政卫队。德
国、荷兰、法国、瑞典、比利时等欧共体国家则选择在税务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
调查局的形式,陆续成立了自己的税务调查队伍。由此可见,市场经济条件下,
建立税警队伍及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有其客观必要性,具有一定的普遍意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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