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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瓜多尔修改税法 日期:1999-12-07
【新税网北京12/07/99信息】 厄瓜多尔于1999年4月30日通过
法律修改税法,主要内容如下:
1.所得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对所有银行业务课征的属于临
时性的1%的税收。新公司税的税率为15%,金融机构和从事原油业务的企业
的公司税税率为25%。
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应税所得 税率
0-80,000,000 0
80,000,001--120.000,000 5
120,000,001--150,000,000 8
150,000,001--200,000,000 10
200,000,001--250,000,000 12
超过250,000,000 15
根据新的规定,下列所得免税:
①居民、非居民或者法人获得的股息或其它税后所得免税;
②非经常性的出售不动产、股份或配额的资本利得免税:
③来自投资基金或商业信托的资本利得或所得收入,如果该基金或信托机构
已经交纳所得税则此项所得免税;
④残疾人收入或年龄超过65岁以上老人的收入在一定限额内可以免税。
2.其他方面:
①对某些特定的费用扣除加以限制,尤其是某些利息以及支付给非居民的出
口佣金:
②取消对利息及其他财务收入课征的8%的税收,但对利息及金融机构之间
的信贷业务的佣金课征1%的预提税;
③对非居民在厄瓜多尔境内提供的非经常性劳务所获得的劳务费须课征25
%的预提税。
3.税收征管
厄瓜多尔还对其税法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订:行政复议的程序、退税、
评税方式、滞纳金的计算以及罚则等。
4.增值税:除对进口货物或劳务实行零税率外,对进口或生产某些指定的
货物或劳务也可以适用零税率。
5.开征车辆税:新开征的车辆税的年税率为4%和5%,计税标准为取得
时的成本,即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进口的车辆则以关税完税凭证上的金额为税基,
课税对象包括:汽车、飞机、直升机以及游艇。
6.营业净资产税:1999年的营业净资产税税率为1%,税基为年末的
营业净资产额。
美国和意大利签订了新的税约和协议,若得到批准,它将取代现行的(19
85年12月20日生效施行)税约和协议。 (i991175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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