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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轻重≠税率高低 日期:1999-12-07
【新税网北京12/07/99信息】 对各国个人所得税负的轻重比较,切莫
只以规定的最高税率为准,因为它和实际税率差距甚大。据经合组织(OECD)
22个成员国调查的1998年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与规定税率比较(%)列表如下:
国别 实际 规定 相差
比利时 66 56.65 9.35
日本 65 50 15
丹麦 62 29 33
芬兰 62 38 24
法国 61 54 7
土耳其 61 55 6
瑞典 57 25 32
西班牙 56 47.6 8.4
德国 56 53 3
加拿大 54 31.3 22.7
瑞士 52 11.5 40.5
意大利 51 48 3
爱尔兰 50 48 2
挪威 49 32.5 16.5
冰岛 48 34.31 13.69
奥地利 48 47 1
捷克 48 40 8
卢森堡 48 46 2
葡萄牙 47 40 7
美国 46 39.6 6.4
韩国 46 30 16
匈牙利 43 42 1
(注:资料来源:《国际收评论》1999年5月10日)
上表可见各国实际税率与规定税率普遍存在差距,多的如瑞士相差在40个百
分点以上。主要原因如下:
一、附加征收不同
规定税率一般指中央政府征收的税率,不包括附加征收。OECD29个成员国
中有22个国家的个所得税基附征其它各税。附加项目多种多样,如比利时中央政
府附征“紧缩性附加税”,德国中央政府附征“统一附加税”。用于原东德地区
的建设。各成员国省级或地级政府无一不征收附加税,例如瑞典中央征收的个人
所得税率只25%,看起来很轻,而地方附加却多达31.7%,加起来便显得较重。
二、免税点及零税率的不同
各国因减轻低收入者负担,对收入不达一定数额的免征,对此,有的叫免税
点,有的叫零税率,其实质相同。此项免征数额各国规定不同,导致实际税负相
差甚巨。OECD部分国家调查的此项免税占生产工人平均工资的比率分别是,希
腊3%,韩国7%,荷兰14%,法国20%,英国24%。只这几国的此项税负差距
超过20个百分点;另外,免征的扣除计算有的用扣税法,有的用扣额法,两者
税负也大不相同。例如A、B两国税率相同,都是4级税率结构,第1级2万征20%,
第二2万征30%,第3级2万征40%,第4级2万征50%, 假设 A 国规定基本扣除
所得额2000元,则低收入纳税人免税是2000×20%= 400 元, 而高收入者的免
税却是2000×50%=1000元。
另一方面,B国规定固定扣税1000 元, 其免税多少与收入高低无关, 目前
OECD成员国中,实行固定扣税的有,奥地利、加拿大、匈牙利、冰岛、意大利、
墨西哥、新西兰、波兰、葡萄牙等9国,据称, 扣税法比起扣额法更具有公平性
质。
三、所得级距及各级税率不同
规定所得级距多少和各级税率高低,对实际税负也产生影响。例如各成员国
规定的第一级税率不同,最低是瑞士0.8%,最高的是新西兰33%,此项差异也
会影响实际税率的变化。
另外,上述税率级距的远近,往往导致高低收入者间税负差距的大小。例如
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芬兰、法国、德国、荷兰、英国等国因税率级距较近,
其工人的工薪收入大约两倍于平均水平的,便适用最高税率,而美国的此项比率
是10倍,土耳其是29倍。
四、社保税与封顶税率不同
社保税独立于个人所得税之外,但讲税负轻重时,纳税人都把上述两税综合
计算。社保税税率高低,直接表现出税负的轻重。
尤其是,此税有封顶税率规定,例如许多国家对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
对超过部分不征社保税,此项规定往往导致富人税负比低收入者更轻,因为超过
封顶数额获得免征的与穷人无缘。
再者在个人征收社保税中还有隐蔽负担因素,例如此税分为雇主及雇员负担
两部分,有些雇主交了此税,随即降低工薪及福利补贴,实质上转嫁了此税负担。
五、资本利得的非累进征税不同
近15年来,OECD国家大多对资本利得降低税率,如比利时、捷克、希腊、
匈牙利、意大利、北欧诸国等对利息、股息实行比例税率,此举减弱了税率的累
进性,总体上降低了实际税负。但由于资本利得税税率各国不同,降低税负的程
度也有差异。
以上说的是税法规定不同引发实际税负的差异,如果加上非税法因素,例如
税收筹划的技术水平高低,税收管理的宽严,那么各国实际税率和规定税率的差
异更要进一步扩大。 (j991115002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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