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俄国的转让定价新法规 日期:2000-02-18
【新税网北京02/18/2000信息】 新发布的俄罗斯《联邦税收法典》第
一部分,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转让定价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其最大特
点是,废除了该国长期实行的“低于成本的售价按市场价格计税”的规定。此项
规定往往导致纳税人在实际上无利润下被征税,且与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相径庭。
新规定转让定价以“市场经济价格”为准,并实行公平独立原则(ALP)。主要内
容如下。
一、几个基本概念
(一)市场价格。法典规定,在转让定价案件中,合同价格即应是市场价格。
违反此规定的举证责任在税务当局。在以下情况下,税务当局有权调整合同价格:
1.有关联各方之间的交易;
2.涉及国外贸易的交易;
3.实物交易;
4.在很短时间内,与相同或可比商品、劳务比较,价格上下相差20%以上
者。
(二)有关联各方。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一方对另一方财产有直接或间接利权超过20%者;
2.某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属下雇员者;
3.结婚的双方或家族亲属关系各方;
4.经税务当局证实,一方能直接或间接向另一方实施控制者。
(三)涉及国外贸易的交易。据俄国法律,是指外国公司与俄国公司之间的任
何商务交易。实际上,该国税务当局是把任何一方为外国人或法人的交易,均视
为涉及国外贸易的交易。
二、调整转让定价的有关问题
(一)调整价格的方法,一般采用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和可比价格法等。
其中以后者为主。
(二)价格资料的来源。据法典列举,包括:官方公布的价格资料、外汇交易
价格、政府机关资料中心提供的资料以及纳税人向税务当局提供的资料等。并规
定:法院在审判转让定价案件时,其资料来源无任何限制。
(三)对文件资料提供的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收到税务当局通知后5天内呈报有
关定价的文件资料,否则税务当局有权扣押有关资料并处以5000卢布(约合200美
元)罚金。一般案件审计时限规定为2个月,为此纳税人必须对提供资料早作准备。
(四)凡因调整转让定价发现的少缴补税款,一般除补税外,再处以20%的罚
金;有意偷税者处40%罚金。因违反会计法规而漏计所得者,除补税外,再处以
10%罚金。
三、纳税人的上诉权
纳税人如对调整价格不服,可于3个月内向上级税务当局,直至莫斯科的税
务部申请行政复议。后者应于1个月内作出裁决。如再不服,可于3年内向仲裁法
院申诉。如税法可有几种解释时,应采用对纳税人有利的一种解释。
(j20000130004021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