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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一无二的西班牙《非居民所得税法》 日期:2000-02-18
【新税网北京02/18/2000信息】 西班牙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非
居民所得税法(NRITL)》可能是目前全球独一无二的单行法。这一创举的理由主
要是:
一、非居民的征税有其特殊性,往往涉及重复征税、转让定价、避税港等复
杂问题,加上税收筹划需随时注意,因而需要专项立法。
二、 原来的个人所得税法(IITL)和公司所得税法(CITL)适用于非居民征税存
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三、为了便于遵守欧盟的法律和协议,和适应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国际税收复
杂环境。NRITL主要内容如下:
一、必须遵行NRITL的非居民个人与实体的界定。
(一)按IITL的规定不属于西班牙居民个人者即为非居民个人。即均不符合以
下条件的个人。
1.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居留西班牙超过183天者;
2.业务主要中心或经济利益中心位于西班牙者;
3.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西班牙有习惯性住所者;
(二)按CITL的定义,不属于居民实体者,即为非居民实体。即均不符合以下
条件的实体:
1.根据西班牙法律组建者;
2.在西班牙有正式登记的业务处所者;
3.有效管理部门设在西班牙者。
非居民个人和实体,获取西班牙来源所得者,应遵守NRITL在西班牙纳税。
凡非居民实体,除有常设机构(PE)外,均须指定当地代表处理纳税事务,违者依
法处罚。
二、来源于西班牙应税所得的界定。主要是:
(一)在西常设机构的业务所得;
(二)未通过常设机构,但系在西境内业务产生的所得;
(三)演员或运动员在西个人演出或比赛获取的所得;
(四)受雇者工作岗位在西的所得;
(五)地址在西的任何实体分配的股息或其他利润;
(六)地址在西的任何实体或常设机构付出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投资
所得(外币储蓄,和外国帐户的西币比塞塔存款的利息付给非居民者,除常设机
构者外,不视为西班牙来源所得);
(七)坐落西班牙的不动产及其产权所得;
(八)西班牙居民个人或实体发行证券的资本利得。
三、对通过常设机构获取所得的征税
此项所得均应依法在西班牙征收公司所得税,其付给总机构的技术支援费和
特许权使用费均不准扣除;其税后利润汇给总机构时应征收25%的分支机构利润
税,但对其他欧盟成员国所属公司可彼此互惠的不征此税。非居民在西班牙所设
常机构如不只一个又系各自独立时,如名称不同,又各有纳税登记号码者,可分
别征税,但不准互相冲抵盈亏。
四、对不通过常设构获取所得的征税
(一)此项所得按以下税率分别征税:
1.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保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等均按毛所得征税
25%。
2.使用于西班牙的劳务所得,如工薪所得、商品采购所得等可扣除在西必
要费用后征税25%。
3.对运输船只与飞机所有者进入西班牙境内所获所得征税4%。
4.对资本利得一律分别征税35%,损失不得抵冲。
(二)西班牙居民不通过常设机构购入非居民所有的、坐落在西境内不动产时,
有义务按售价扣缴5%的预提税。
(三)非居民实体持有或者有受益权的、坐落在西班牙的不动产,每年均须按
地籍价额征收3%的特殊不动产税。
五、对欧盟成员国公民的特殊规定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非居民,可选择按西班牙居民的税收待遇在西纳税:
1.是欧盟另一成员国的居民;
2.其全部净所得中至少75%来自西班牙的雇佣工作、自由职业或业务经营。
(j20000130008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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