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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吸引投资的地方税收优惠 日期:2000-02-18
【新税网北京02/18/2000信息】 瑞士多年来以税收优惠吸引投资,根
据其《税收协调法》,各州有权在本地实行税收优惠。1999年6月,日内瓦地区
政府公布了新的税收优惠规定,对该地区新建企业,除享受瑞士联邦给予的优惠
外,还可按规定享受其地方税收优惠。主要内容:
一、凡有助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建企业;不论其组织形式,只要在日内瓦设点
营业,不论其总部是否设在日内瓦,都可享受本地税收优惠。另外,在解释新建
企业中,扩大及老企业的重大改组、增加投资引进新技术、引进更多资金或改变
股权等。
二、对有助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界定标准是:(一)增加新就业岗位;(二)开创
技术进步;(三)开放新市场;(四)创新产品。
三、不能享受地方优惠的企业:
(一)与在日内瓦已经发展的企业加剧竞争者,如银行业、投资经营业、零售
业、旅馆业、餐饮业等;
(二)经营联属企业投资融资业务的控股公司,因其股息、利息已有多项减免
税规定;
(三)住所性公司(Domiciliary companies),即其主要业务在瑞士境外的公司,
已另外享有州和地区优惠,如其长期投资的股息和资本利得均已享100%免税;
(四)对多国企业集团提供协调或经营管理性劳务的公司,也已有优惠规定;
(五)不动产经营公司;
(六)已享受政府其他优惠或补贴的企业;
(七)从其他州迁入已享受迁出州优惠的企业。
四、根据新建企业规模、新创工作岗位和新增税款等情况,别给予以下税收
减免;
(一)公司所得税和资本税给予5-10年的减免,但减征额逐年减少;
(二)可提取再投资的免税准备金;
(三)在优惠期内所有亏损都可向前结转;
(四)优惠期最多10年,批准一次不得超过5年,5年满期后必须经税务当局审
查认定经营实绩与原申报计划相符,优惠期内或期满后5年内移往别国者,追补
已减免税额;
(五)以上优惠可同时享受,但减免的税款必须积累为再投资准备金,不得分
配。 (j20000130011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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