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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一项调查表明——房产税亟待改革 日期:2000-02-28
【新税网北京02/28/2000信息】 去年,美国一家机构在部分纳税人中
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纳税人认为房产税与其他财产税是最不公平
的税种,而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纳税人几乎一致认为联邦所得
税是最不公平的税种。而且,不仅在美国,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房产
税都被认为是最不公平的税种之一。
为什么近来人们认为房产税是最不公平的税种呢?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
人们对房产税有误解。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房产税是对所得的重复课税,既然征
了所得税,就不应再征房产税,而且,房产是不动产,是不易隐匿的财产,而诸
如金银珠宝等财产是容易隐藏的,也就是说,这些财产的拥有者容易偷税,而房
产的拥有者却难以偷逃房产税,这就造成不公平。二是房产税制度本身没有得到
优化。房产税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基本“定型”以后,至今还没
有发生什么变化,大家所看到的、集中于所得税和销售税领域的、详细具体的结
构设计和这些设计的不断优化,在房产税领域中竟毫无迹象。许多国家(包括西
方发达国家)的房产税制度实行比例税率,这就使房产税缺乏弹性。由于房产交
易不是频繁的,因而房产税一般以评估价值为基础。从主观上看,估价容易造成
舞弊行为,税务人员有时可能故意低估或高估房产计税价值;从客观上看,对房
产估价只能几年一次,不可能经常性地进行,这就会造成房产计税价值不准确,
而且,在通货膨胀时期,房价的上涨速度甚至快于一般价格水平,房价上涨就会
引起纳税人实际负担加重。
既然房产税被认为是最不公平的税种,人们不禁要问:是不是可以取消房产
税呢?或者是不是可以用其他税种取而代之呢?回答是否定的。房产税具有重要
的财政意义,其重要性是其他税种无法替代的。尽管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对房产税的依赖逐步下降,但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特别
是在90年代,对房产税的依赖又不断增强。例如,在美国,1962年房产税
占地方政府经常性总收入的48%左右,1982年房产税占地方政府经常性总
收入的28%左右,但到了1991年又提高到近30%。目前,在美国房产税
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75%以上,其对财政的支撑作用可想而知。
税收制度创新并不在于创造什么新的税种,而是要如何完善现行税种。事实
上,已经有个别国家尝试性地开征新税种来代替房产税,但均告失败。因此,摆
在各国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是如何进行房产税制度的创新,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
标是增进其公平性。增进房产税公平性有两项任务:其一是纠正人们对房产税的
错误印象,因为公平与人们的感觉密切相关;房产税不是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
样是对所得的重复课税。房产税与所得税的课税依据是不一样的。房产税是对房
屋产权的征税。房屋产权是纳税人从房屋中获益的法律依据和物质依托。只有拥
有房屋产权,房屋所有者才拥有房屋的处置权。而房屋产权是需要依靠政府保护
的,政府提供对房屋产权的保护是有成本的,因此,就要对房屋产权征收房产税。
其二是增强房产税的累进性。增强房产税的累进性可以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第
一,完善房产计税价值评估制度。所得税和销售税的税基价值(所得额或销售额)
由私人经济活动确定,而房产税的税基由政府(公共部门)确定。作为房产税税
基的房产价值,在市场交易不可能进行时,往往必须接受评估。因此,征税中评
估财产的方法和程序就成为房产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增进房产税的公平
性,就必须完善房产计税价值的评估制度。为了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有必要成
立税务评估专家小组,由其专门负责对房产计税价值的评估工作。第二,实行房
产税指数化。房产税指数化主要是指房产税税基指数化,将通货膨胀时期的房产
税税基价值按基年价值换算,即房产税税基价值系根据当年与基年价格指数化换
算而成,从而消除了通货膨胀的影响。第三,房产税应实行累进税率,降低边际
税率,减少税率档次,这样可以增强房产税的公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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