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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放宽银行经营政策 日期:1999-11-25
【新税网北京11/25/99信息】 加拿大政府最近通过一项决议,允许国
外银行在境内以分支机构形式进行经营,而以住外国银行则只能采用子银行形式
进行经营。
1999年5月1日的税收法案也对此作了相应调整,对在加拿大建立分支机构的
外国银行实行过渡性税收政策,这些过渡性政策仅适用于以前在境内以子银行形
式从事银行业务的外国银行。根据此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将其子银行的财产在延
缓纳税的基础上转到新建的分支机构中,可以转移的财产仅指原来在加拿大从事
经营活动时所使用的财产。子银行可以把其部分或全部利润转到其分支机构,为
减少纳税,转移的利润可以看作是以前年度国外银行的投资(当然, 以前年度仅
是概念上的,因为对新建的分支机构来说根本不存在以前年度)。 这样外国银行
便可通过建立分支机构代替原来的子银行业务,减少纯资本或非资本性损失,尤
其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使外国银行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a991124004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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