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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纳税人要求改革涉外税收 日期:1999-11-30
【新税网北京11/30/99信息】 美国跨国公司与个人纳税人代表于1999
年6月30日在国会山集会,要求改革涉外税收规定,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众
议院筹款委员会在主席比尔·阿撤主持下到场听证。
会议代表认为,现行涉外税收规定对美国企业在国外经营造成不良后果。例
如六十年代中期,美国跨境直接投资占全球的此项投资比重超过50%,世界最大
公司的18家总公司设在美国;到九十年代中期,跨境直接投资的比重降为25%,
以美国为基地世界最大公司的总公司只有8家。尽管美国制定了一些贸易法律鼓励
出口,但税收上对跨国公司仍有许多偏严限制。和贸易伙伴国比较至少表现在4个
方面:第一,其它OECD国家大多实行属地主义税制,外国子公司的营利所得,不
在母公司征税。第二,实行全球所得征税的OECD国家,其外国子公司营利所得未
汇回以前不征税。第三,上述公司在外国税收抵免方面,没有美国那样的严格限
制。第四,美国是仅有的未实行公司所得税(2个)和个人所得税(3个)一体化的OE
CD国家之一。
涉外税收规定的不合理大多集中在国内收入法典F分部(SubpartF)与受控外国
公司(CFC)规定的两方面。此外,还有:
1.股息中包含在公司环节所征的公司所得税,没有抵免的规定;
2.在F分部方面,对欧盟不作为为一个国家对待;
3.对于转让定价的争议,美国不同意有约束力的仲裁;
4.在美国国内所得与国外所得之间利益分配的规定比较复杂,导致不利奉行。
另外,在国外经营的一些美国公司反对将预约定价协定(APAs)的内容公开。
他们说,1991年实行APAs开始时,国内收入局表示,有关任何资料受美国税法保
密规定的制约。但在1999年1月,该局改变政策,将APAs以汇编的形式予以公开。
结果泄露机密损害了美国企业利益,也阻碍他们参与APAs计划。
对于海外美国公民缴纳的外国税收,会议代表主张放宽外国税收抵免尺度,
消除双重征税。有的代表对原来免税的外国来源所得又实行最低选择税(AMF)表
示反对。 (j99111501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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