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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对外国保险公司保险费的一项判决 日期:1999-11-30
【新税网北京11/30/99信息】 奥行政法院于1999年7月20日作出关于
支付给外国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可以扣除的判决。据该国所得税法第18条(1)(2)规
定,对支付给外国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只要该保险公司获准在奥经营的,便可
扣除。
但税务当局的立场是,此项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①外国保险公
司在奥从事经营的;②该公司获准从事此经营。而且认为,据《保险监督法》第
14条④规定,在欧洲经济区内经发证从事保险经营的公司,允许其在奥经营,所
以这类公司符合在奥获准从事保险经营的条件,但如果在奥境外经营,而在奥无
经营地点的,则不合在奥经营的第①条件,支付给此类公司的保险费不得扣除,
据税务当局解释,如果公司在奥有常设机构,因根据该常设机构的合同支付保险
费的,也不准扣除。
面对行政法院,税务当局辩解说,尽管外国公司获准在奥经营保险,由于该
公司在奥无营业地点,对其支付的保险费不得扣除。
但法院不同意税务当局的同时具备两项条件的主张,因法律只要求“获准在
奥从事经营”,不要求其它条件,如设置分支或常设机构等。(j991115012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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