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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个人所得税管理及其借鉴 日期:1999-12-29
【新税网北京12/29/99信息】 主体税种举足轻重
战后的日本建立了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收体系,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日本税制
结构中的主体税种。1985年,日本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34.9%,
1996年占34.3%,1997年占35.1%。加上法人所得税,所得税
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约在60%。日本这种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充分
运用所得税量能负担的特点。不伤及税本,对经济的不良影响较少,能够稳定经
济波动,并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几十年来运行状况良好,对战后日本经济的
飞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比较而言,我国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所占的比重很大,这种税制结构虽然财政
功能较强,但其收入刚性会伤及税本,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这也是欠税现象
严重的原因之一。为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我国目前企业经营
困难、职工下岗较多、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应通过调整税制
结构和加强征管来适当提高所得税比重,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重,真正建
立起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以发挥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减少
经济波动、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作用,使税收更仔地为经济和政治服务。
双色申报区别对待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年终申报纳税制度,1947年开始推行时曾遇到很
大阻力和困难。1950年建立了蓝色申报制,即对有较好纳税记录的纳税人,
在得到税务署长认可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蓝色申报表来进行申报。这时他能得到
较多的扣除,可以享受较优惠的税收待遇,但他们必须按同一标准持续地记录并
保存账簿。蓝色申报制度在日本税收申报制度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全国约50%
的个人、90%的法人使用蓝色申报。为了进一步巩固申报纳税制度,日本税务
机关1984年又针对纳税记录不佳或难于管理的白色申报人建立了记录保存制
空、记账制度、收支明细添附制度等,加强对这部分纳税入的管理。同时,还通
过税理士协会、蓝色申报协会等民间团体对纳税人进行记账方法的指导和宣传讲
解税法,而对漏报高额税款的纳税人则进行彻底的税务调查。
源泉征收违法重处
源泉征收是日本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另一重要支柱。源泉征收的对象主要
是工资所得、退休金所得、利息所得、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票转让所得
等等,支付人在向个人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中扣缴按规定方法计算的所得税额,
缴入国库。对大部分工薪收入者,通过"年末调整"制度,在每年最后一次领取工
薪时由雇主代为清算税额、基本上不需提交申报表。日本税法规定,对不履行源
泉扣缴义务的支付人,可以判处1年以下徒刑、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扣
税不缴入国库的可以判处3年以下徒刑,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罚款。由于对违
法违规者从重处罚,因而源泉征收制度运作极为顺利,1997年个人所得税收
入中源泉征收的占81%,可见源泉征收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
作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上早己采用申报纳税和源泉征收制度,但实际上申报纳税
面规定过窄,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很轻;源泉征收制度落实不好,不履行扣缴义务
者未能得到处罚;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尚不普遍,账簿真实性不高。解决好这些
问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一定能够跃上新的台阶。因此,建议在税法中补充
规定有关申报纳税和源泉征收法律责任的条款,对不履行扣缴义务者必须给予行
政处罚,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广泛开展税法
宣传和税务咨询的基础上,加大实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的力度,引进白色申报
和蓝色申报的制度,对依法主动纳税和真实记账的蓝色申报人给予一定优惠,加
强对白色申报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检查。 (a991227004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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