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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发布转让定价实施办法 日期:1999-12-29
【新税网北京12/29/99信息】 据《税收筹划国际评论》1999年9 月份
报道,南非税收署在制定转让定价法规4年后,近期发布了《实施办法》, 其目
的是为纳税人定价时,提供可操作的程序,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转让定价的适用方法具体化
与OECD列举的方法一致,但对每种方法都有详细补充规定,并提供基本实
例。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
补充说明:既可指纳税人与另外独立一方的交易,也可指完全独立的另外两
方之间的交易,但以后者交易更为可靠。
(二)再销售价格法(RP)
补充说明:必须是以涵盖再销售的业务支出,并与再销售中承担的功能与风
险匹配,同时还应有合理利润。此法适用于销售商不会再增加额外价值或不占有
较大额营销无形资产的情况。
(三)成本加计法(CP)
补充说明:对成本所加毛利必须与可比的非受控交易大体相称。
(四)交易净边际毛利法(TNMM)
补充说明:纳税人在受控交易中的净边际毛利,应与该纳税人在可比非受控
交易中的净边际毛利大体相称。在实践中,还需注意两者竞争地位,效益高低,
成本结构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五)利润分劈法(PS)
补充说明:可在无可比交易情况下,选用此法。
对以上各种方法并无偏好,一视同仁。但必须先用结果最可靠、调整最少的
方法。一般情况,下如资料齐备,CUP应为最可靠方法。如在实施中ALP的转让
定介并非一个,而是一个区间(Range),则授权税务署长,可决定以其中间数为
准。这一规定是与OECD准则背离的。另外,提倡纳税同时使用多种方法,来决
定最合理的ALP转让定价。
二、鉴定AlP转让定价的4个步骤
(一)纳税人应能向税务主管充分说明国际交易的过程、产生的利益和应尽的
义务。
(二)选定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1.有关业务的性质;
2.是否有充分可用的可靠资料;
3.必要假定条件的性质与程度;
4.受控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实际差异及其对可比性的影响。
(三)把选定的转让定价方法付诸实施,找出决定符合ALP价格的途径。
(四)正式计算ALP价格。由于转让定价的决定并非精确科学, 产生的价格往
往是一个区间,如纳税人提不出确实证据,则税务当局有权选定区间的中间数作
为ALP价格。
纳税人必须提供能充分说明转让定价如何算出的文件资料,否则税务主管将
进一步详审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或有权决定代用的ALP定价。(j991215007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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