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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居民身份的新规定 日期:1999-12-29
【新税网北京12/29/99信息】 1998年11月25日,澳大利亚发布TR98/
17号税收法规,规定凡调入澳大利亚境内暂时工作的职工,如符合某些条件,均
将被认定为澳大利亚居民,就其全世界所得在澳征税。新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实施以来,引起了不少反应。
以前澳大利亚的规定,凡在澳居住6个月以上加上其他因素,或居住2年以上
者,即被认定为澳居民。税务署长认为规定不够明确,因而重新规定,如某个人
由于雇佣合约,在澳居住一个“相当长(Considerable)”的时间,例如6个月或
以上,即被认为是澳居民。但又因仅仅时间长短本身并非决定因素,还应考虑居
住目的,家庭与业务联系(雇佣关系)、资财的保管与安置及社会生活的安排等,
如某人因工作调动,与家庭一同进入澳境内,则显然有成为澳居民的倾向。如在
居留期间租住房屋(不必买房),购置汽车并在银行开户,这些已足以购成在澳征
税的居民身份。为此,新规定以大量实例说明被认定为澳居民的种种条件。全部
文件20页,其中举例即占8页。按新规定凡调入澳大利亚工作的职工,只要在澳
居留几个月,如已租住房屋并开立银行帐户,即很可能被认定为澳居民。为此,
因任何合约须到澳工作的人,即使只工作几个月,也有必要先向专业咨询部门进
行咨询,以免无意中承担居民的无限纳税义务。
据《澳大利亚财务评论》称,经会计师估计,按新规定至少可向每个纳税人
多征30000澳元。当然,这很可能转为雇佣各该职工的额外负担。为此,各大国
际会计公司的专家都有反对意见。如:毕马威、安达信、普华一古柏和德勤等公
司专家都说,这一措施对引进国际人才来说,处于竞争不利地位。据悉一些大跨
国公司的执行官都订有2年期合同,一旦将成为澳居民,均表示将立即回国。另
外,新规定事实上将使一个人同时成为一个以上国家的居民,这只有靠税收协定
来解决。然而税收协定一般不涉及资本利得,因此,资本利得在澳大利亚就得不
到协定保护了。 (j991215011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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