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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撤销初级法院等关于财务费用的裁定 日期:1999-12-29
【新税网北京12/29/99信息】 最近,土耳其高等上诉法院联席会议撤
销了初级法院等关于不予列支财务费用问题的裁定。1996年起,土税法规定,公
司缴纳所得税时,有一部分财务费用不得列支。包括:支付的利息与手续费,因
迟付发生超过债务价值的金额,购买货物与劳务分期付款发生的金额,对伊斯兰
金融机构的支付(对该机构的融资是不付利息的)以及有关企业融资发生的其它费
用等。
上述规定经财政部公报解释结果,一个公司兼有财务收益与财务费用的,其
费用不能在收益中冲抵。例如,某公司支付110里拉的利息,另收到100里拉的利
息,其不得列支的财务费用应为110里拉,而非10(110-100)里拉。这就是所谓
“非净额”(NO netting)原则。
土耳其一些税务执业人员认为,“非净额”原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税
法并没有这样的条款,因此将本案提送法院,要求在法院作出裁决以前,暂停执
行。但财政部的立场坚定,认为税法解释合理解释,原告申请被驳回。对此,初
级法院认为,财政部的公报属于一般政策性文书,“非净额”原则必须通过议会
立法才能执行,因而宣布财政部的公报无效。于是,财政部将本案提到高等上诉
法院,但后者维持初级法院的裁定。
财政部对此不服,再度上诉,声称财政部的公报只是重述了税法的内涵,所
作行政解释并未超出议会立法精神。
本案经高等上诉法院联席会议(这个会议的决定在法律上具有权威)。最终裁
定认为,财政部的公报与税法规定并无冲突。又认为,1996年的此项规定旨在
减少税基中财务费用。如果准许将财务收益抵消一部分财务费用,将违反税法
精神。基于以上分析,1999年3月12日,联席会议撤销前述两级法院的判决。
(j991215012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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