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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美国修正税案有关教育优惠条款简介 日期:2000-01-04
【新税网北京01/04/2000信息】 1998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新的修
税案,并由总统签署,在1998年7月22日生效。 该修税案涉及教育的优惠条款比
较多,集中体现了美国政府鼓励支持国民教育的政策趋向,对我国当前扩大内需、
深化教育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现将1998年美国修税案中与教育有关的
优惠条款简介如下:
一、新增教育储存帐户,鼓励设立教育基金
在美国,纳税人可为未满18岁的孩子储存所谓“教育退休帐户”,帐户受益
人一年可存入500美元,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利润都可享有免税优惠, 往后提取
金额若纯粹作为教育费用,亦不算收益人的收入。但收益人必须在30岁前提取,
否则,产生的利得和其他收入将有百分之十的罚款。如有必要,报税人可将甲受
益人的教育帐户,转移到同一家庭中乙受益人的教育帐户,但转移时甲必须尚未
满三十岁。新税法还对教育储存帐户的资格、转移、分配等规定作了修改。高收
入的合报夫妇,调整后收入一旦超过150,000美元优惠渐减,收入达到160,00
0美元就无法享受优惠;单身个别申报调整后,收入超过95,000 美元优惠渐减,
达到110,000美元就与优惠无缘了。
二、增加两种鼓励教育深造的抵税额
1.希望奖学金抵税额
1998年纳税人可申报所谓的“希望奖学金抵税额”,每位纳税人可申报家庭
成员中攻读大学一、二年级的合格学杂费用,作为一元抵一元税负的抵税额。每
年每位合格学生的最高抵税额为1,500美元;第一个1,000美元学杂费可获百分
之百的抵税额,第二位1000美元可按百分之五十来申报税额。
合格的学杂费用包括学费等,但不包括住宿费用、书籍成本等。被扶养人学
童费,只能由扶养他的纳税人来申请。1,500美元的抵税额将在2000年后逐渐随
通货膨胀率而上调。一对夫妇合报者调整后收入超过800,000美元,抵税额就会
随收入增加而下调,一旦到达100,000美元就无法享受这项抵税额了。单独申报
者的收入超过40,000美元就有调整,收入达到50,000美元,此优惠就无法适用
了。
2.终身学习抵税额
自1998年6月30日起,合格的纳税人可申请终身学习抵税额, 每份报税单都
可申请百分之二十的大学或研究学院的教育费用作为抵税额,但在1998年6月 30
日至2003年1月1日这段时期,以五千元为限,也就是一千元抵税额;自2003年开
始,可申请抵税额的教育学习费用可高达一万元,百分之二十即是二千元的抵税
额。这项终身学习抵税额以每份报税单为一个申请单位。夫妇二人加上三位孩子,
每人学习约一千多元,加起来倘正巧是五千元,就可获得1000美元,一元抵一元
税负的抵税额。这项终身学习抵税额的学杂费范围较希望奖学金抵税额较为宽松,
不但年数无限制,学费亦不限制在大学一、二年级的有关费用。但对高薪报税人
就如希望奖学金抵税额一样的有限制。同一位学生不能同时申请两种抵税额。但
一个家庭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抵税额。
希望奖学金抵税额或终身学习抵税额与教育储存帐户不能同时在一个人身上
应用。新税法为鼓励教育,虽订出不少新法,但一位学生往往不能同时享受数种
税法优惠。
三、教育贷款利息可作为减项
新税法规定,合格的教育贷款在前60个月的利息费用可用为减项来调整所得。
贷款可以与报税者本人的教育费用有关,亦可以与报税人所抚养的子女的教育有
关。教育费用范围亦较宽,除了学杂费外,还可包括学校的住宿、伙食等费用。
这项减项逐年增加,新税法实行的第一年度即1998年仅为1,000 美元, 到
1999年提高到1,500美元,2000年提升到2,000美元,2001年可达到2,5000
美元。但对高收入的夫妇调整后,收入超过六万元,优惠渐减,到七万五千元,
优惠消失;个人单独申报收入,到四万元就受限,调整后收入满五万五千元,就
无法享受这项新法。
1998年的新法特别强调,只有在法律上负责还款的借款人才能选用此项利息
费用作为减额。
四、1997年教育优惠条款继续生效
新税法规定,原在1997年失效的教育补助条款将继续延长三年,包括1998
年、1999年、2000年。税法规定,每年雇主可对员工有高达5250美元的教育补
助金,此金额是雇主的合理且可作为收入减额的业务费用,但对员工可免征所得
税,亦不必征薪资税。新税法规定,此项教育补助不能是研究生的课程,并且课
程要在2000年6月1日前开始,雇主必须要在课程开始的当天支付这笔教育补助金。
五、免除学生贷款债务,学生可免予申报收入
有些免税公益教育机构往往为鼓励学生参与公益服务工作及减轻学生经济负
担而免除学生贷款的债务。一般来说,报税人的债务受到减免,减免的部分是要
作为报税人课税收入的。根据新税法,只要学生担负被允许的公益服务,取消免
除的贷款金额准予免税。
六、孩童抵税额造福中等收入家庭
1997 年修税案通过的“孩童抵税额”规定, 十七岁以下符合资格的孩童在
1998年每年每位可获得400美元的孩童抵税额。 通常符合眷属免税额的孩童被抚
养人都有资格,包括亲生儿女、继养子女等。此项孩童抵税额到1999年将自 400
美元提高到500美元。
对高收入的家庭,这项抵税额有特别的限制。 夫妻合报, 调整后收入超过
110,000美元者,每增1000美元就会减少50美元的抵税额,也就是说,年收入
超过120,000美元的夫妻就无法享受孩童抵税额。单身个别申报或是以一家之
主身份申报,调整后收入超过75,000美元者,抵税额就开始递减,一直到超过
85 ,000美元,就完全无法享受了。
在1998年的新税案中,还提出了所谓“特别孩童抵税额”。这项特别的抵税
额适合有三个孩子的家庭,对于这类家庭倘若孩童抵税额在当年没有用完,还可
要求社安税等的退税或是在来年使用。 (ai991110067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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