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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的新思路——全球利润分劈法 日期:2000-01-06
【新税网北京01/06/2000信息】 国际税收专家勒博维茨(B.E.Lebo
witz在1999年9月27日《国际税收评论(Tax Notes International)》中著文,对全
球性转让定价问题提出新思路,值得重视。摘要如下:
一、转让定价法规已经失去意义
随着OECD准则的公布和各国对转让定价的日益警惕,今后各国转让定价法
规的实施仍将加强,然而其本身已含有“自行消亡的种子(Seeds of its own dest
ruction)”。原因是:
(一)把关联各方视为无关联在经济上不合逻辑,管理上也行不通。
1.公平独立原则(ALP)要求把有关联各方视为无关联。事实上,有关联实体
和无关联实体在经济上性质完全不同。设立子公司而不通过独立代理人来经营,
旨在降低交易成本,并形成合力创造更高的额外利润。这是ALP所不能解释的。
但按现行转让定价方法,这笔额外利润,在有关各国间,不是被重复课征,就是
会根本征不到。
另外,对经济风险的承担,有关联和无关联各方也完全不同。如无关联,各
方将通过协商而各自承担一部分。如有关联,则无需协商,必然共同承担。任何
把风险人为地分坦给有关联各方都是武断的。
2.关联与无关联各方的经济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受控制关系,后者
是合同关系。后者必须遵照合同执行,前者则可由控制者视条件变化随时变动,
不能混为一谈。如都按ALP处理,必然产生大量复杂问题和管理困难。
(二)税法对关联和无关联实体的待遇不同。例如在美国领取特许执照,无论
对有关联方或无关联方都须按年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但对无关联方应支付的,在
当年即可扣除计税。对有关联方必须到实际支付的年度,才能扣除。这一规定因
ALP而变更。
(三)ALP的实践结果是行不通的。例如美国税法要求纳税人与无关联方类似
业务相比较,并在这基础上推断出合理的定价方法,但比较条件不会相同,等于
要求纳税人对无法回答的问题作出答案。其结果只能是劳民伤财。
(四)大量的国际协商难以承受。现行转让定价法规,在执行中往往需要有关
国税务当局进行协商。设想一个公司A在I国设制造厂,通过20个国家销售,I国
税务当局就需进行19次双边协商来解决A公司的转让定价问题。如B公司在20个
国家设立子公司,互相往来营业,则20个国家的每一国都与19个国家进行双边
协商,总次数共计为190次(如设立关联企业的国家数为N,则双边协商总次数为
N(N-1)/2。这样大量的协商任务,其复杂艰巨概可想见。
二、探索建立全球利润分劈法
有否解决上述问题的更好方法?回答是肯定的。
(一)转让定价方法中的“利润分劈法”正在逐步改善并被普通接受,此法按
关联各方在交易中的经济贡献在有关各国之间分摊总利润,据以分别征税。
(二)传统的ALP定价方法都是虚似的正当价格,不如客观的“直接分摊法”,
前者还要通过繁琐的过程,和有关各国的分头调整。远不如采用国际公认的、根
据多国企业本身客观的全球所得,以直接分摊。这一方法早有先例,如美国各州
间就按3个因素所占比例分摊跨州总所得,即:有关纳税人各自的财产额、销售
额和雇员人数。美国并曾以94—40号公告订出利润分劈的公式,成功地解决转让
定价争议。
(三)根据上述先例,有望最终形成国际公认的,据以在有关各国间分摊多(跨)
国公司的总利润的“全球利润分劈法”法规。
(四)全球利润分劈公式的依据是,各有关税收管辖主体间决定企业纳税义务
的客观因素。例如企业在各有关国成本投入的相对量,据此即可产生包括以下变
量的公式:1.物质财产;2.业务交易量销售额;3.雇员人数;4.所需各种公
共服务;5.外部成本等。当然,这些因素都需明确界定,要易于量化计算。全
球口径一致,从而易于积累、整理和储存,便于纳税人申报和税务审计。这就会
大大减少纳税人申报和提供资料文件的工作量。
如果上述公式可以建立,则跨国公司之间交易产生的税收问题将大大简化。
不只转让定价法规本身,其他很多国际税收法规也将成为多余。如按公式分摊所
得,国际重复征税可以避免,外国税收抵免不再必要;所得来源划分国内外也大
可不必;对国外控股公司(CFC)的法规,包括美国税法的“F分部法规”,也都不
再需要了。甚至在多(跨)国公司内部的一些支付,诸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
费等,也可不必征收预提税了。因按照总所得分摊公式,各有关国都有就一部分
所得征税的合理权力,再费事先扣征预提税的理由已不大充分了。
三、构建此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的界定。需要分摊的总利润是一个企业组成其税基的全球总所
得额,必须把有关实体与经营单位全部涵盖在内,各级联属实体的所有权或受益
权及其应握有的比例,都需要明确界定并获得国际公认。
(二)应分摊总所得额的累计与分类。累计应包括总部和所有下属企业全部业
务所得。另外所得中应区分业务经营和非业务经营;工业制造和市场营销等。不
同的分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分摊公式。
(三)实行国际公认的统一会计原则和方法。在税务会计上需要国际统一,力
求每个多(跨)国公司的缴税只需一套帐簿。
(四)分行业建立分摊公式。例如制造业与金融业等,也可以适当合并设计公
式,但需按其组成的不同因素,进行适当的加权调整。
(五)选定填入分摊所得公式中的必须项目。旨在易于量化,弄清地点,不易
人为操纵等。例如物质资产(Physical assets)就是首先项目。对无形资产虽不
易把握,但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来看,也应重视。例如在研制开发或营销的国家和
对有关无形资产提供智力财产保护的国家,对专利或商标登记支出等,都可以考
虑选为公式中的社会成本项目。 (j991230002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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