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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强词夺理WTO断定FSC法属出口补贴 日期:2000-01-06
【新税网北京01/06/2000信息】 今年10月,世贸组织(WTO)仲裁小组
发表了关于欧盟(EU)状告《美国公司国外销售法》(Foreign SaleCorporation T
ax Regime FSC)审查结果报告。并断定该法属于非法的出口补贴。
FSC法规定,美国公司的国外分公司,出口美制产品到国外市场的销售所得
不按一般税法征税,其中部分所得归属母公司,另一部分即使汇回也永远不征税。
据EU称,FSCs驻地大都是低税国,如巴巴多斯、关岛及美属维京岛等。
FSCs税法始于80年代中期,根据美国内收入法典第921至927节规定精神制
订的,以取代《国内公司国际销售法》(DISC)。令人可笑的是,DISC也违反《
关贸总协定》(GATT),同样属于非法的出口补贴。
EU根据GATT条款于1997年11月提出本项投诉,WTO据《成员国间争议的
处理和解决谅解备忘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认为FSCs法违反以下条款:
1.按出口业绩给予公司所得税补贴,违反WTO的《关于津贴和补偿协定(S
CM)》第3.1(a)条款。
2.对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给予补贴,违反SCM协定第3.1(b)条款。
3.给予农产品以超过其承诺的出口补贴,违反WTO关于农业协定第3、8、
10条有关条款。
EU对FSC法的公开投诉是被迫无奈的。15年前曾对该法提出反对,但始终
采取克制态度,后来又考虑乌拉圭回合刚刚开始,不便于正式公开抗议,只好于
1997年和1998年间,三度和美国进行协商,由于美方顽固坚持已见,导致协商
毫无结果。
美国强词夺理地说,FSC法并非出口补贴,只不过是把美国企业和外国企业
置于同等竞争地位,以抵销欧洲通行的增值税退税,而美国不实行增值税制,上
述退税使美国产品竞争受损。
尽管美国矢口否认FSCs法属于出口补贴,但“补贴”在SCM协定中的明确
界定为“财政资助”,包括政府本该收税而不收或少收。而FSCs法规定表明,
美国政府有计划地对本该征税的某些所得予以豁免,等于本该收税而不收,其补
贴性质不容置疑。
参加讨论FSC法的非EU国家,如加拿大和日本坚决拥护EU意见,加拿大认
为FSCs法的出口补贴导致国际贸易市场的扭曲,日本着眼于FSCs法引发的转让
定价问题,也断定该法属出口补贴性质。
总之,多数国家对FSCs法提出批评,但美国仍我行我素,而且态度蛮横,
至今仍不让步,但WTO仲裁小组建议:由争端解决委员会(DSB)出面敦促美国尽
速取消FSC补贴,最迟时间不得超过2000年10月1日。如无一方上诉,DSB于1
0月8日公布后60天内将批准该报告。 (j991230005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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