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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公司所得税 日期:2000-01-06
【新税网北京01/06/2000信息】 加拿大现代税制自1917年初步建立之
后,经过不断改革完善,到1996年,形成了现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管理体制
和税收制度。
公司所得税属于加拿大第三大税种,是对居民和非居民有限公司的所得收入
课征的一种税。从税制结构看,加拿大所得税的主要特征是,按照居民公司和非
居民公司分别规定课税对象和适用税率,税收优惠少。具体表现在:同其他经济
政策配合紧密、凡有大的经济政策调整,公司税都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不同行业
采取不同的税率,对小企业采用最低税率;对国内企业给予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采用较低的税率,准许采用“加速折旧”,给予投资税收抵免等;利用不同的
税收政策鼓励发展区域经济和各省区特色产业、行业。
居民有限公司包括公营有限公司(指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股票在加拿大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限公司)和私营有限公司(指不在加拿大公开发行股票的有限公司)。
在加拿大,不独立核算就不能申请为子公司,所以加拿大没有非独立核算的子公
司,公司所得税以公司、子公司分别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不采用汇总纳税。
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有限公司采自全球的所得收入,包括经营收入、资
本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内容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基本相同。其中,
资本利得收入只以资本增值的3/4计入应税收入;股息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按照
税法规定可统一按25%的比例抵免,再计算缴纳所得税;从非关联的外国公司获
得的股息应计入应税收入,但可抵免在外国已纳的预提税;特别收入也应计入应
税收入。
加拿大的公司所得税对不同类型的公司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非居民公司参
照居民公司适用税率规定征收率。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各省区有权决定本省
区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有权决定是否征收附加税和确定附加税率。现行公司所得
税税率如下:一般公司和原材料业,基本联邦税率都适用28%,安大略省基本税
率分别为15.5%和13.5%;制造业、加工业、工业、农业、渔业、采矿业、
森林采伐业等,基本联邦税率适用21%,安大略省基本税率13.5%;小企业基
本联邦税率为12%,安大略省基本税率为8%。上述几项的联邦附加税率都为1.
12%。加拿大税法规定,年所得税不超过50万加元的居民私营有限公司属小企业,
可申请按照小企业适用税率12%和课税办法计税。安大略省又规定,年所得额不
超过20万加元的,执行12%的优惠联邦税率;年所得额超过20万加元但不超过
50万加元的,征收4%的省附加税;年所得额超过50万加元的,不得申请采用小
企业计税方法。
加拿大经过数次税制改革,税收优惠已经很少,相比之下我国为吸引外资和
发展经济,规定了大量直接税收免除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收政策上的诸
多漏洞,不但起不到培养税源的作用,还扭曲了制定税收政策的目的。随着经济
的发展和对各税种调控作用的重新认识,目前加拿大正在酝酿进行新的税制改革。
(a20000105004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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