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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完善增值税 日期:1999-10-27
【新税网北京10/27/99信息】 莫桑比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完善其
增值税制度,并于1999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不选择适用一般增值税制
的从事旧货、艺术品、收藏品、古董买卖的商人适用的特别增值税进行了完善,
应税所得为再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金)扣除买进时所支付的价格。
另外,还对增值税的征收、缴纳、退税的有关政策进行了完善。莫桑比克企
业必须向相关的地方税管理机构交纳增值税,在莫桑比克境内没有设立常驻代表
机构的非居民公司,必须指定一个地方代理机构为其办理缴纳增值税事宜,增值
税采取就地缴纳的原则(即在代理机构所在地缴纳)。 (i9910077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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