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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纳税人放弃不泄露权利的一项规定 日期:1999-11-08
【新税网北京11/08/99信息】 今年8月5日,美国律师协会税务部在
亚特兰大召开夏季会议时,美国内收入局(QIs)国际收委员会副主席丹立拉克
宣布一项关于对在美经营的、作为合格中介机构的外国金融机(QIs)新的,重
要的征税政策。即从2001年1月1日起,QIs对美国纳税人支付时,必须向
他索弃所在国实行不泄露权利的声明,如果该纳税人不愿提供此项声明,则QIs
要剥其美国的证券利息。
法令规定QIs可获得预提税的优惠待遇,并在规定条件下简化其申报手续,
例如不必报送户户主的身份证明。但国内收入法典(IRC)规定需填送109
9号申报表的纳税人除外,另,QIs需将对账户户主的各项支付按规定向IRS
申报。
本规定不适用于美国金融机构外国分公司的QIs,但他们必须申报支付给美
国账户户主的美国来源及外国来源的所得。
实行本规定,旨在防止美国纳税人利用QIs,在美国的财产投资中以所在国
实行不泄露法为由,隐瞒其身份,从而逃避税收;又由于外国金融机构有的受制
于国内保密法律,而不泄露帐户的资料,导致美国税收征管困难。对此,本次会
议的研究结论是,管之太严影响融业发展,管之太宽导致税收损失,而实行QIs
规定才是最佳选择。 (j991030015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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