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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来源于印度的股息不予税收抵免 日期:1999-11-08
【新税网北京11/08/99信息】 法国居民股东来自印度居民公司的股息
所得,从1997年6月1日起,不再按照1992年法印税收协定给予税收抵
免,这是法国税务总局最近在一次税务会议上宣布的。
该协定第11.2条规定,印度居民公司支付给法国居民股东的股息,征收
预提所得税税率,不得超过15%。另据法、印该协定议定书第7条规定,如果
印度同另一OECD成员国签订税收协定,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低于15%的,
应适用于分配给法国居民股东的股息。1996年10月26日签订的印度——
德国税收协定第10.2条规定,印度分配给德国股东的股息,其预提所得税税
率为10%,因此印度对分配给法国股息征收预提税税率,也从1996的10
月26日起,限制为10%。
法国——印度税收协定第25.3(a)(i)条规定,为避免双重征税,给
法国居民股东的税收抵免,应等于“在印度缴纳税款”的金额。鉴于从1997
年6月1日起,印度已对分配的股息废除预提所得税,因而,在法国已不存在税
收抵免问题。 (j991015010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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