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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对灾区实行税收优惠 日期:1999-11-10
【新税网北京11/10/99信息】 哥伦比亚为缓和因1999年1月份遭
地震灾害地区的经济困境,决定对这些地区实行税收减免优惠,以刺激经济发展。
税务部门规定,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给灾区70%的捐款可以看作是今后在
此地经营的预缴所得税,但此数额不能超过当年所得税的40%,另外捐赠必须
缴到由哥伦比亚政府指定的机构才有效。
所得税减免适用于2000年6月30日前建立的企业,为1999年和2
000年两个年度内的所得税,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包括建筑业、农业、采矿业、
公共服务业、旅游业、教育、卫生、数据处理、技术工程开发。所得税减免比例
因地区不同而不同。如果企业用社会资金兴办,资金不超过50万美元,雇工在
20人以下,减免比例还可达到80%。在其他受灾地区建立的企业则适用30
%的税收减免比例。
另外,所得税减免对向股东和母公司分配的利润也适用,其股东和母公司也
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
另外一项税收优惠是对在1999年7月1日以前在灾区建立、所创造的就
业机会超过1年的企业,可就其1999年和2000年两个年度的所得税进行
减免。 (a991108004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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