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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1999-10-21
【新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
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对科技的发展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扶持政策,而
在各种政策取向中,用税收引导科技投入,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有
其突出的地位和作用。
科技税收优惠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的主要措施。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
促进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增加科技投入,在税收方面采取了相应的鼓励措施,总
的来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减免税、费用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
减免税
减免税是许多国家和地区为鼓励技术发展而广泛采用的优惠方式,对科学技
术的进步和发展具有直接的鼓励和促进作用。
1.法国:规定以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而建立的盈利公司,其有关的经营
所得不予征税,无关的或关联不大的经营所得只按较低的税率征收,相当于正常
税收的一半,专项损失准予从综合所得中扣除。
2.韩国:根据企业的性质,分别规定不同的税前列支比例予以减免,如企
业提取的技术基金可作为损失在税前列支,一般行业可按所得的20%列支,技
术密集型的行业可按30%列支,技术服务性行业,按所得的20%列支。
3.德国:对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引进、购买和设备改造项目,在税收
政策上给予支持。从国外引进本国没有的技术专利,不仅免征与此有关的一切税
收,政府还给予30%的补贴,作为引进的奖励。
费用扣除
科技开发费用是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具有回收期长、风险大的特点。为促
进科技投入的增加,许多国家都允许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作为费用从
所得税中扣除。
1.加拿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分为经常性费用和资本性费用。在境内发生
的费用和在境外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允许在发生当年作一次性扣除;境外发生的
资本性费用,则按资本折旧规定分期摊提。同时,费用的20%可从应纳税额中
另行抵免。由加拿大控股的私营公司,费用未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抵免率可
提高35%。
2.美国:科研开发费用可用两种方式扣除,一是资本化,采取类似折旧的
办法逐年扣除;二是费用发生当年作一次性扣除。作为鼓励措施,企业该项费用
按规定办法计算所新增加部分,20%可直接冲减应税所得额。如企业当年没有
盈利,或没有应纳所得税额,则允许减免额和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
转7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15年。
加速折旧
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加快企业
的技术更新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效益。
1.日本:规定凡属国家重点产业部门或行业所引进或购买的技术设备,第
一年可折旧其价值的一半,从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形成企业内部积累;对技术
先进的机器设备和风险大的产业的主要技术设备,实行短期特别折旧制度;鼓励
企业在发展出口、加强技术开发等方面,灵活应用所得税准备金制度;为提高技
术设备水平,准许实行充分自主的折旧。
2.德国:按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的用于研究与开发的固定资产可在每年正
常计提折旧之外,在资产取得的当年及以后4年,每年追加计提40%的折旧额。
3.法国:允许科研投资的不动产部分在第一年提取折旧50%,同时,用
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可实行加速折旧。
投资减免
许多国家允许将用于科技研究与发展的投入按一定比例来抵扣应纳税额,它
相当于提取双重的折旧,即在保证正常的折旧补偿固定资产成本消耗以外,又可
通过额外的税收抵免给投资者一笔税收补贴。
1.美国:税法明确规定,凡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超过前3年
平均值的,均可按超过部分的25%抵免所得税额,且抵免的比例仍呈逐年递增
的趋势。
2.澳大利亚:为鼓励投资具有发展潜力,并使用新技术的项目,规定投资
期不少于4年者,其投资额可在计征所得税时全部扣除;投资期不少于2年者,
计税时可分期扣除。
3.加拿大:凡购置用于制造业、加工业、采矿业、伐木业、农业和渔业的
新建筑物、新机器设备、新型运输设备、重型建筑设备和用于科研的资本性支出,
均可给予税收抵免,抵免率视投资类型和地区决定,一般为5%到40%,最高
可达60%。
除上述优惠方式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科技进步项目的投资与再投资所得给
予延期纳税待遇,许多国家还允许企业按规定提取未来投资准备基金和科研开发
基金等。这些灵活的优惠方式体现了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导向,并取得了明显的
科技收益。
以上国家实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尽管情况和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从中可
看出,各国在兼顾本国基本国情之外,其优惠政策、措施存在一些共同特点:从
优惠环节来看,主要是对研究开发环节优惠,对研究成果优惠的较少;从优惠的
对象来看,主要是对具体的研究项目优惠,而非对整个企业优惠;从优惠的税种
来看,主要是所得税的优惠,采用间接税的则不多。 (ai990310044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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