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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房产税收 日期:2000-09-12
【新税网北京09/12/2000信息】 日本的房产税以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
事业所得税三个税种名义征收。
固定资产税 日本在1950年的地方税制改革中引进了固定资产税。固定资产
税实质上是一个“综合性”的税种。它取代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
税、铁道税等财产税税种。固定资产税是市町村级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日
本现行的固定资产税对土地、房屋、折旧资产征税,其中主要是对土地、房屋征税。
以下便是有关日本对房产征税的情况。
纳税人。按照日本税法规定,纳税人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产权所有者,即于该课
税年度在房屋登记簿上登记的产权所有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另外,税法还规定,
如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房屋产权所有者下落不明的,房屋使用者便是纳税人。
课税对象。日本的固定资产税课税对象中包括在房屋课税台账中登记的房屋。按
税法规定,房屋包括经营性房屋,具体是指住宅、店铺、工厂、仓库等。
课税依据。对房屋的课税是按房屋的市场价值计征的,即以房屋的资本价值为课
税依据,这是OECD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按照固定资产税税法规定,房屋的课税
依据是其“适当的时价”,以房屋再建价格为基础评估,每三个基准年度进行一次交
替评估。估价的当年称为标准年度,该年度决定的估定价值称为标准年度价值。在其
后的2年中,如无重大变化,一般不重新估价。对房屋的评估由市町村政府的估价公
务员负责。
税率。固定资产税的税率一般为比例税率,标准税率为1.4%,最高税率为
2.1%。
减免税。按日本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税中有关房屋免税的项目有:国家和地方政
府拥有的房屋;宗教寺院内的房屋;非营利事业法人拥有的事务所和仓库;科研团体
所拥有的直接用于学术研究的房屋;社会公益福利机构所拥有的非营利性房屋。
城市规划税 日本在1950年的税制改革中,把城市规划税暂时并入到水利土
地收益税中,从1956年开始又作为市町村的目的税独立征收。开征之初(195
6年)的税收收入总额只有30亿日元。
按税法规定,城市规划税是用于市町村的城市规划或土地区划调整的特别目的税,
属于市町村级税收。城市规划税的纳税人、课税依据等与固定资产税相同,课税对象
为土地、房屋,原则上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以城区土地、房屋的评估值为课税标准,
税率由市町村自定,但不能超过0.3%的最高限制税率。
事业所得税 事业所得税创立于1975年,是用于城市环境改善的特定目的税。
纳税人是房屋所有者和房屋使用者。课税对象是为了营业需要而新建和扩建的房屋。
税率按纳税人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提供营业用房屋建筑的征税,由房屋建筑的
所有者缴纳,按纳税人自报房屋面积计征,每平方米6000日元。另一种是对用房
屋建筑从事营业活动的征税,由房屋经营使用者缴纳,包括对房屋按每平方米6000
日元征税和按支付雇员总报酬的0.25%征税。事业所得税减免规定较多,如仓库
或低温贮藏库等,其课税标准扣除率按3/4实行,大饭店或旅馆按1/2实行。
事业所得税现只在东京、名古屋、京都、神户、福冈、川口等城市征收,日本法
令规定不得在居住人口少于30万人的城市征收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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