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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通过案例阐述增值税的意义 日期:2000-09-20
【新税网北京09/20/2000信息】 欧盟法律禁止各成员国征收类似增值税和
消费税的其它税种。但欧盟理事会公告第33(1)条法令准许保持或开征不能列入流转
税类的保险合同税、博彩税、消费税、印花税以及其它税捐或征课。但这些征收不得
影响成员国间贸易的跨境手续。欧洲法院在受理各成员国申诉违反上述第33条案例中,
作出的裁决阐述了增值税的意义。现举几项如下:
1.Bergandi案例
Bergandi在公共场所经营游戏机生意。在增值税开征之前,法国的州税务机关即
已对其经营收入按年征税,纳税人申诉这征税是一种流转税,违反了公告第33条。
欧洲法院裁决,这种征收不是对货物或服务的税收,跟对交易征收的增值税不同,
不是一种流转税,因而不违反公告第33条。
2.NVGiant案例
本案纳税人是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征税的税基为全部入场券、租金、衣帽间收
费以及出售节目单、跳舞卡与饮料、点心收入。纳税人申诉本项征税违反公告第33条。
欧洲法院认为,在衡量某一税种是否属于流转税类,应考虑其是否损害增值税通
用制度的基础,而本案不是这样,它只适用一定范围的货物与服务,而且不是在生产
的每一阶段征收,也未根据增值额来计征,因此,驳回纳税人申诉。
3.Wein案例
本案涉及奥地利的消费税。第1个上诉人对他通过一个医院自售食堂出售饮料与
冰淇淋拒绝纳税;第2个上诉人对他的酒类销售拒绝纳税。根据以前的判例法,欧洲
法院裁决奥地利的税法并不违反公告第33条。
这两个案例因其等同于消费税,其实,欧盟消费税指令第3条即已准许对列举货
物的以前所征间接税存在,如果这些税种在税基确定,税额计算,税务征收管理等方
面符合消费税与增值税规定的话。
欧洲法院指出,增值税是按价格比例征收,而消费税通常是从量征收。增值税在
每个供应阶段征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消费税一般在货物消费时缴纳,没有抵扣
机制。增值税适用于一般货物与服务,消费税只涉及特定货物。(j200008300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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