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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福利税截住个人所得逃税暗流 日期:2000-12-13
【新税网北京12/13/2000信息】 利用福利支出避税的现象在各国都比较普
遍,即使是在一些税制比较完善的国家,这个问题也困扰着税务部门。为了解决这个
问题,澳大利亚于1986年起开征福利税,对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各种福利的价值进
行征税。福利税开征头3年,年收入分别为3.3亿澳元、5.4亿澳元、6.25
亿澳元。虽然这部分收入只占澳大利亚税收收入很小的一部分,但福利税的征收成功
地堵住了部分雇主借支付福利而使雇员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漏洞。
在澳大利亚,雇员获得的福利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非货币形式的福利
收入都是由雇主来支付的,一般不体现在收入中,因此很难核实其真实的收入。随着
经济的发展,雇主支付给雇员的报酬中以非现金形式存在的福利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
而且,越来越多的雇主针对个人所得税法中存在的漏洞,以福利形式变相支付工资,
使雇员得以逃避个人所得税。这不仅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平,而且侵蚀了
国家税收。
在个人所得税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福利税,实现了不同纳税人福利与工资薪金之
间的税收公平,也增加了税收收入。
福利税根据单独的税法——《1986年额外福利税收征收法案》课征。所有的
雇主,不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都要缴纳福利税。这里所说的福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
工资与薪金之外的非现金报酬;二是雇主为雇员支付的各种费用。税法明确规定了应
税福利的种类,共有12项:雇员免费使用汽车的福利;雇主免除雇员所欠债务的福
利;雇员享受的贷款福利;雇员享受的私人费用报销福利;住房福利;雇员外出工作
的补贴;雇员享受航空旅行方面的福利;雇员享受的搭伙福利;免费的娱乐福利;雇
员的停车福利;财产福利;其他福利。
但有一些福利是免税的,免税福利包括: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养老金;终止雇佣合
同的费用;雇主支付的重新安置雇员的费用;雇主给雇员订阅的商业报纸和期刊;设
在工作场所的医疗设备;雇主在雇员遭遇意外困难时提供的财务资助;少量、少额的
福利,如出租车费和节假日礼物等。雇主将其经营的财产或商品作为福利支付给雇员
时,数额在500美元以内也可获得免税。此外,福利税法还规定,宗教机构、公共
慈善机构如公共医院以及一些享受免税待遇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代表免缴福利税。
澳大利亚的福利税实行价内税,即福利税的计税价格包括福利税在内,税率为4
8.5%,相当于澳大利亚现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并高于现行的36%的公
司税税率,从而促使雇主权衡究竟向雇员支付福利还是支付现金工资和薪金。
雇主在计缴所得税时,福利税的应税价格和已缴纳的福利税税金均可在税前扣除,
以避免重复征税。
实行福利税,将雇主提供的非货币形式的福利收入从个人总收入中扣除,由雇主
负责纳税,既将个人获得的实物收益纳入税收管理范围,又减少了对非货币收入的征
收漏洞,同时还限制了这种形式的特殊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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