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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税制演变评介 日期:2000-11-22
【新税网北京11/22/2000信息】 《国际税收评论》(英文版)于2000年8月7
日刊文评介加纳近年来税制改革的积极成果。摘要如下:
该国1957年独立以来,主要套用英国税法,与该国社会经济情况极不协调。1986
年结合经济结构性调整实行税制改革,主要目标是:简化间接税,降低税率,合理调
整税种结构和加强管理,从而使税收收入大增,税收占GDP的比率,从1983年的4.54
%增至1999年的15%。
一、主要税种的改革
(一)直接税
扩大税基,降低实际税率,以防止偷税和扭曲经济行为。1986年的改革把纳税人
所有货币与实物收入以及福利,全部计入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进档次从18级减为
6级,最高税率从1985年的65%降为1993年的35%。公司所得税税率于1991年从65%
降为35%,另旅馆业优惠税率降为25%,出口非传统产品(指除可可豆、木材、咖啡
豆、电力等)优惠税率为8%。在折旧上也有宽免规定,以鼓励投资和设备更新。对在
开发区投资的生产企业更可享受25—50%的减征优惠。通过这些措施,公司税在税收
总收入的份额从1983年的9.04%增至1999年的15.80%,直接税整体份额也从1983
年的19.7%增至1999年的28.50%。
(二)间接税
1.1986年的改革主要是扩大税基,统一进口商品与国内产品的税率,并于1995、
1998年两次引进增值税,原来涉及的娱乐场所收入,财产税,赌博税、夜总会登记
费、零售商登记费等均划为地方收入,以简化税制。对消费税征税范围合理压缩,只
限于酒类、烟草、矿泉水和麦牙酒饮料等,其他均纳入增值税范围。
2.销售税早在1965年开征,由于累退性及在农村地区管理困难,只能在几个大
城市的生产环节征收,大大限制了创收能力。1986年改革,调整税率,一般商品为15
%,优惠商品按7.5%,奢侈品按35-100%征收,兼顾横向与纵向公平;税基已将过
去征收消费税的一些商品并入,1995年又把一直未征税的服务业纳入税基,包括娱乐、
赌博、旅馆、餐饮和广告等。1997年更扩大至管理咨询、法律服务、工程、快递等
迄未征税的服务行业。
1995年销售税改为凭发票扣税的增值税,税率17.5%。由于准备不周和公众反
对,只开征了3个月于1995年6月暂停。但政府下决心进行财政调整,1998年又成功地
改进了增值税,涵盖从生产至零售各环节以至全部服务领域,除明确列举的食品、建
筑、金融服务,可可、石油(另征石油税)和资本设备外,全部征收增值税。出口为0
税率,投资项目列举免税,单一标准税率为10%。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只限于每12个
月流转额满2亿GHC(加纳币塞地)者,或自愿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者。
3.石油税是特别列举征收的消费税和关税,对汽车油、石油衍生产品和液化气
征收。1999年在税收总收入中占11.53%。
4.进口税也在税收总收入中占相当份额。为了防止逃税和简化税制,标准税率
降为0.01%与25%,并按布鲁塞尔海关合作委员会规定加强稽核,防止报价和分类
差错。
二、税务管理的加强
1995年建立增值税署,1998年建立“收入机构管理理事会”,对后者赋予监督各
征税机构的权力,并有权协调由各部门非税收入的征收。另外简化税务申报表,增设
重点税源纳税人的办税机构,实施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
但加纳税制仍过于复杂,过多的减免和数不清的无关条款以及频繁的修改,仍须
进一步改革,使税制更加中性。另外应加强教育,提高纳税人奉行程度。应建立税务
法庭,加强对违反税法的制裁。(j200011150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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