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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务当局有权使用纳税人资料处理系统 日期:2000-11-22
【新税网北京11/22/2000信息】 德国税法历来规定,纳税人在接受现场审
计时,有义务向税务部门依法提供帐册记录及其他有关文件,但迄未准许税务当局使
用纳税人电子资料处理系统(Electronic data process—ing DP system)。最近德国
政府在《降低税率与商务改革法案》中作出新规定,授权税务当局,可以使用纳税人
的DP系统。为防止与宪法及保障纳税人隐私权等规定不一致,新规定把此项使用只限
制在阅读文件,并防止滥用与泄露,其范围只限于与税收有关资料;使用地点也只限
于在纳税人的处所。预计新规定将于2002年1月份起实施。(j20001115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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