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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外资公司和合伙企业的税负变化 日期:2000-11-22
【新税网北京11/22/2000信息】 德国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大多是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GMBH),因为按照德国公司法,设立GMBH比设立服份公司(AG)较为简便,而
且其税负一般低于合伙企业。列表比较如下:
合伙企业 公 司
美国投资者 英国投资者
税前利润 1,000 1,000 1,000
地方所得税税率按18% (180) (180) (180)
820 820 820
公司所得税税率30%(适用
于居民公司的分配利润) (246) (246)
40%(适用于居民公司纳税
人) (328)
492 574 574
股息预提所得税 无 (29) 无
492 545 574
实际税率(税负%) 50.8 45.5 42.6
近几年来,由于德国对公司所得税法陆续修改,结果使外国投资者在德设立合伙
企业的税负更比设立公司有利,主要修改是:
1.实行反滥用条约与欧盟指令的规定。
2.资本弱化规定,对公司的债务与权益资本比率不得超过3∶1与9∶1;而对合
伙企业则无这项比例的限制。
3.对结转亏损的公司规定,在法律和经济上应是原来的公司,但如果转让的股
份达50%以上,或者使用大部分新资产重新从事经营活动,尽管公司名称未变,其亏
损不得结转下期,而对于合伙企业,在地方所得税方面,只要该企业继续经营,合伙
人没有变动,其亏损可以无限期结转。在公司所得税方面,亏损应转给出资的合伙人,
企业未抵补完的亏损,留待该合伙人将来的利润弥补。
上述修改加上对公司所得税统一适用25%的税率,使税负变化如下:
合伙企业 公 司
美 国 英 国
投资者 投资者
税前利润 1、000 1,000 1,000
地方所得税税率
按18% (180) (180) (180)
820 820 820
公司所得税税率25% (205) (205) (205)
615 615 615
股息预提所得税 无 (31) 无
净所得 615 584 615
实际税率%(税负) 38.5 41.6 38.5
至于无税收协定关系国家(地区)投资者,其股息预提税税率将从25%降到20%,
尽管如此,公司税负仍重于合伙企业税负。(j20001115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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