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俄罗斯税收法典第二部分生效 日期:2000-11-22
【新税网北京11/22/2000信息】 今年8月7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了《联
邦税收法典第二部发》生效。该法典的第一部分于1999年1月1日生效。那时是叶利钦
当政,该国的经济、政治状况和现在有异,反映在税收法典方面也有很大变化。许多
税法作了重大修改,修改税法的生效日期除另定外为2001年1月1日。各税修改归纳如
下:
一、个人所得税
(一)现行规定居民的累进税率从12%至30%。新规定一律改为比例税率13%。对
股息所得以30%征税,对自由选择的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所得征35%。
(二)增加购建住房支出的扣除,包括房屋抵押贷款利息的扣除,最大扣除额从41,
745卢布,增至60万卢布。
(三)除个人基本扣除外,允许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教育、医疗费用,每人每项最
大扣除额为2.5万卢布。
(四)现行规定,来自银行储蓄的外币利息,其利率在15%以下的免征;卢布利息,
在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三分之一以下的免征。新规定修改的比率,前者为9%;后者
为四分之三。
(五)现行规定,对国外纳税的抵免,只限于来源国与俄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并
且在发生所得之时并入当期税收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现改为每年合并申报一次。
(六)扩大来源于俄罗斯所得的范围。包括在俄从事经营,而由俄境外付款的所得。
(七)取消对俄侨特定的购建住房补贴和出差超标准的扣除,使之与国内居民等同
对待。
(八)对让售不动产的所得,如财产持有期满5年的免征;不满5年的对其所得超过
100万卢布部分征税。现行规定是对让售不动产所得超过5000倍月工资指数(417.450
卢布)的征税。另外对转让其它财产所得,其财产持有期超过3年的免征,持有3年及
以下的,对其所得超过1000倍月工资指数(83,490卢布)的部分征税。
二、社会保险税
合并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成为单一的税种。现行规定社保交纳分为四基:退休基
金、医疗基金、就业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新规定将就业基金并入其它基金。并对每
个雇员征税规定如下:
年工薪额 退休、医疗、社保 合计征收率
(卢布) 基金的征收率(%) (%)
10万以下 28+3.6+4 35.6
10-30万 15.8+2+2.2 20
30-60万 7.9+1+1.1 10
60万以上 83,300+10,600+ 105,600+5%×
11,700=105,600 超过60万部分
三、增值税
(一)从事应税货物或劳务经营的个人,明确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纳税地点:现行规定凡在俄供应应税货物,并在俄消费的必须征收增值税。
新规定明确规定下列情况之一,应在俄征税。
1.所有权转移时的货物在俄境内;
2.拨出或运输开始时的货物在俄境内;
3.在俄作必要组装的货物供收货方使用的。
(三)纳税时间
1.对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的,按销售付款之日纳税;
2.对实行应收应付制的,按以下最早之日纳税。
①货物船运开始之日
②供应付款之日
③开立发票之日
(四)对独联体成员国间销售,从2001年7月1日起,改按目的地原则征税。现行规
定是,由销售原始地国家于出口时征税,这显然与世界各国通行的出口零税率完全相
反。
四、流转税
(一)道路税税率从2.5%降为1%,并从2003年起废止。
(二)现行规定社会设施维护税税率1.5%于2001年1月1日起废止。
(三)废止对燃料及润滑油征收25%的消费税。
上述废止引起的税收损失,将增加汽车用油消费税税率,另外授权地方政府在征
收公司所得税中,以5%以内税率加征,以便弥补财政缺口。(j2000111500614)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