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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的新所得税法 日期:2000-11-22
【新税网北京11/22/2000信息】 《国际税收评论》(英文版)今年8月24日
报道,阿尔巴尼亚为了进一步适应欧盟税制,最近颁布了新的《所得税法》,取代以
往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利润税法》,并于1999年1月21日生效。主要内容如
下:
一、个人所得税
(一)新法规定,对居民个人就全球所得征税,对非居民就来源于阿境内的所得征
税,外国人在一个年度内在阿居住超过183天的视为居民。
(二)应税所得含工薪、股息、银行利息(除国债利息)、版权、特许权、不动产转
让,博彩等所得。
(三)有外交关系的领事、外交官、第三国及国际组织官员,如与阿签订协定的享
受免税。
(四)对小型业户不征企业利润税,其户主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业户年营业额在
500万列克以下的,以4%定率计征。
(五)税率,实行6级累进税率,分别为5%、10%、20%、25%、30%,后者适用
于年所得超过12万列克的,起征点为1万列克。
(六)雇主负责于支付工资时扣缴雇员的个人所得税,每月扣缴于次月15日前入库。
(七)对股息、利息、版权费和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支付,必须按10%扣
缴预提的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含捐献)不动产的支付,按以下累进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万列克以下 0.5%
200万-400万列克 1%
400万以上至600万列克 1.5%
600万以上列克 2%
二、企业利润税
(一)新法废止了定期免税(Taxholiday)优惠(原规定对生产性企业的所得免征4年,
期满后如将利润再投资的所得则继续4年减征60%),但对已给优惠的企业仍继续享
受到期满止。另外,对重点旅游区的税收优惠仍保留。
(二)利润税税率统一规定为30%,而以往规定的差别税率为:旅游业40%、海外
石油、天然气业50%。
(三)税基按资产负债表的利润计算,并按税法扣除规定调整。
(四)在阿从事经营的公司、合伙企业必须交纳利润税,外国公司在阿分公司只就
来源于阿的所得征税。
(五)对宗教、人权、慈善、科学、教育事业的实体免征此税。
(六)按财产类别实行差别折旧率,对建筑物及其电梯、水、汽管道等的折旧期为
20年;对计算机、软件的折旧期为4年,其它财产折旧期为5年。
(七)对符合条件的坏帐予以扣除。
(八)分配给居民个人的股息必须征税。分配给法人的股息,如已征利润税,或控
有分配股息公司的股本至少25%的免征。
(九)企业利润税实行按月预交,年终汇算,每年征税企业必须于次年3月31日前
申报。预交税额基本上按上一税期的应交利润税税额计算。
如果纳税人本税收年度的利润有显著下降,要求降低预交额,应提出证据,书面
向税务机关申请。
(十)隐瞒所得,伪造数据和收支凭证,不及时填送申报表,不按时交税,不如实
报帐及不保存帐证等,如不属刑事犯罪的,按情节轻重将给予行政处罚,并按应补税
额的0.5%至500%处分。
三、预提所得税
新法规定向居民及外国人支付在阿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管理费、建设工程费、演出
费、股息(有的免税)、利息(有的免税)、版权费、特许权使用费、组装费等,按毛收
入计扣15%的预提税。并按规定时间内把税款及被扣人姓名、税额、税基等列表报税
务机关。(j200011150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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