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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设立税务司法审判官 日期:2000-11-22
【新税网北京11/22/2000信息】 2000年7月1日,巴基斯坦明令废止税务行
政复议官员,代之以司法审判官。
巴基斯坦税务机关的基层人员以前也可行使司法权力,但往往发生滥用权力,为
此特修改税法,专门设立税务司法审判官。
审判官中包含有若干税务官员与税务官助理,各有一定的裁决权限。例如,税务
官员可以没收价值不超过150万卢比的货物,而税务官助理只能没收不超过50万卢比
的货物。司法审判官应在45天内将案件处理完毕,对税务司法审判官的裁决如有不服,
可以向上诉法庭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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