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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对投资的税收新优惠 日期:2000-10-25
【新税网北京10/25/2000信息】 今年5月1日生效的捷克对投资税收新优惠,
主要内容是:
一、对投资额达3.5亿克朗,其中的40%用于购置设备,而且能提高生产效率改
进产品质量者,或治理环境污染者。则给予税收优惠。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建企业免征10年所得税,对老企业增资,按增利而增加的
应纳税所得税款(即与前两年平均税款比较)免征5年。
三、凡在高失业地区投资的企业,并增加就业者,除对其工薪支出按规定增加扣
除外,对其培训职工,当地政府尽量为其提供场所或设施,所发生的培训费用应按规
定扣除。
四、对取得10年免税优惠的新办企业,须先经财政部审查其投资计划(涉及雇工
的应经劳动社会事务部审查),再经投资者作出保证,然后给予免税批准,批准后3年
内投资者如不投产则撤消其免税。
五、生效期前规定对企业的投资税收优惠,享受至期满为止。(j20000930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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