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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税收政策的新修改 日期:2000-10-25
【新税网北京10/25/2000信息】 据《国际税收评论》(英文版)今年7月31
日报道,韩国政府为适应亚洲新的经济形势,最近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
一、所得税
(一)今年1月1日起,对银行储蓄利息的预提税税率降至20%,2001年1月1日起再
降为15%,此税可在当年所得税中抵免。
(二)新规定对合格控股公司计征所得税中允许不计入大部分的股息所得,此类公
司指控有其子公司股权达80%或以上的。如果子公司股票属上市交易的,则此项控股
至少达30%或以上(以前要求50%)。
对所有权条件符合的合格控股公司计税时最多的可不计入90%的股息所得,否则
此比例是60%。
(三)对公司以部分利润作为奖金分配,但条件是,事先订有劳资书面协议,含有
业绩的考核标准、利润分成和分配奖金数量等。
(四)以前规定,公司可要求延迟财产折旧时间,新规定的折旧只可缩短时间,不
可延迟。
(五)新规定对雇主提供住房给雇员居住,其产权属雇主,或雇主租房给雇员居住,
由前者支付租金的,则不对雇员征税。
(六)老规定来自海外的工薪所得月收入不及100万元,或年收入1200万元的不征
税,新规定此数是月收入120万元,年收入1800万元。
(七)对外国投资的增加税收优惠:
1.对在规定的9个旅游区内投资兴建宾馆或度假村达5000万美元或以上,给予七
年全免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在自由贸易区投资达3000万美元或以上,并安置新就业300人,或在免税区
投资3000万美元的,其投资用于兴建制造业及其后勤企业(用于保管、调拨、分配货
物等),也给予七年免征公司及个人所得税。
(八)对从大城市人口过密地区的企业把总部或工厂迁往农村,给予定期减免公司
所得税。
二、资本利得税
(一)非居民、或在韩无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出售韩公司上市的股票,其资本利得
免税,但出售者控有上述公司股权达25%或以上的例外;对出售未上市股票的利得一
律征收所得税。
(二)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大宗股权股东,以往界定是股东及其亲属拥有5%或以上
公司股权的,现此项比例修改为3%,或投资额达100亿元。
以往规定,对大宗股权股东销售1%或以上的才征税,现在改为,不论出售多少,
只要有利得便征税。
(三)老规定,对纳税人股息预提税,在计征所得税中一般都给予抵免,现修改为
对享受不承担最低税负的公司,如互助基金、特定目的公司等分配的股息,其预提税
不予抵免。
三、增值税
银行及其它金融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此项免税现在扩大及质押回收
证券公司、处理信托财产公司、储蓄保险公司等服务。
四、征管
对公司的货物及劳务等支出超过10万元的,必须保留增值税凭证,如属免征增值
税的,应保留对供方信用卡支付纪录,违者按支出额罚款10%。但此项处罚不适用于
政府、金融机构、非居民和无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等供应的商品和服务。
(j20000930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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