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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以税收优惠促科技进步 日期:2000-10-25
【新税网北京10/25/2000信息】 当今,韩国的科技进步日益引起世界各国
的关注,在推动韩国科技不断进步的众多因素中,税收优惠政策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早在1972年,韩国就首次出台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在其颁布的《技术开发
促进法》中确立了“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在随后的20年里,又有许多相关的科
技税收优惠政策相继出台,逐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税收优惠体系。到了1993年,
韩国开始实行“新经济政策”,制定了“科技立国”和“技术主导”的发展方针。因
此,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发展。近年来,韩国不断扩大科技税收优惠政策
的实施范围,完善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目前,韩国政府主要通过提取准备金、
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特别消费税、关税和地方税等十多项政策,来激励技术开
发和科技成果企业化、市场化。
利用税收优惠鼓励科技开发
第一、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在韩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受到企业普遍
欢迎的是“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有关行业的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
型产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
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引进研究设施等。3年期满,未使用的准备金应计入
企业利润并纳税,纳税时还要加收该税金按年利率10.95%~14.6%计算的
利息。
第二、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享受税前扣除或快速折旧。韩国规定,内设专职研究
机构的企业,购置直接用于研究试验用设备,可享受扣除或折旧优惠,这里有两种方
法可供选择。一种是研究试验用设备按投资金额的5%(国产器材10%)享受扣除;
另一种是研究试验用设备按购置价款的50%(国产器材70%)实行快速折旧。
第三、技术及人才开发费扣除。企业通过自主、委托或合作方式支出的技术开发
费用(指专职研究人员的人头费、研究用材料等)、人才开发费用(指国内外委托教
育培训费及技术研究费、公司内职业培训费等)可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优惠,并且
这种扣除允许在5年内(资本密集型为7年)逐年结转。企业可按课税年度技术和人
才开发费用总支出金额的5%(中小企业为15%)进行扣除;或以课税年度前两年
技术、人才开发费用的平均值为基数,对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50%的扣除。
第四、进口学术研究用品减免关税。企业的专职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合
作组进口科学研究或产业技术开发所需的物品,减免一定比例的关税;按有关法令规
定设立的特定研究机构和非营利法人研究机构,进口用于科技开发的物品享受减免
关税的优惠。
第五、企业附属研究所及企业的专职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技术研究合作组开发新
产品或新技术所需试验、研究用样品和非营利法人研究机构直接用于研究所需物品,
因国内难以生产而从外国进口的,免征特别消费税。免税的物品,自进口之日起5年
内,应保证用于原申报用途。企业附属研究所使用的不动产免征地方税,如在研究所
设立的两年内,撤消研究所或挪作他用,将追缴免征的地方税。
第六、为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人员,从其开始为国内提供劳动之日起5年内的劳
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利用税收优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首先,对新技术企业化的资产投资实行税前扣除或快速折旧,企业可以按投资金
额3%(国产器材为10%)进行扣除或按购置价款30%(国产器材为50%)加
速折旧。
其次,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收。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
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所获收入,可减免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对转让
给本国人所获收入,全额减免;对转让给外国人所获收入,减征50%的税,但对于
不可能在国内实现商品化而转让给国外的,全额免征。
再次,对技术开发先导物品在进入市场的初级阶段,给予一定期间的减免特别消
费税;对工程技术振兴法规定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信息处理及有关使用电子计算机的行
业,自其开工后有收入年度起,6年内对该项目所获收入减半征收法人税。
利用税收优惠支持新技术事业金融机构
新技术开发是一项投资大、风险大、附加值高的事业,需要较好的融资环境,韩
国政府为此积极鼓励新技术事业金融(投资)公司的发展,给予税收政策的支持。
对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转让其投资于新技术事业的股票或股份所获得的收入,免
征法人税;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投融资亏损准备金计入损耗的限度为该课税年度的投
资金额和附加条件的融资金额以及规定融资总额的50%;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
计入损耗的限度为该年度投资额的50%。投融资发生亏损时,其亏损金额应首先从
投融资亏损准备金中抵扣,投融资亏损准备金在计入损耗的年度终了以后的4年内抵
扣,期满后的余额在计算年度收入金额时,计入收益。
目前,韩国准备改革和废除分产业进行的科技税收优惠体制,转换为分用途、分
机能、分领域支持的税收优惠体制,尽可能对技术开发项目进行长期的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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