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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公布深化税改提案 日期:2000-10-26
【新税网北京09/26/2000信息】 以色列所得税改革委员会于5月4日公布了
深化税制改革的提案。如果该提案获得通过,将于2001年1月1日实施。该提案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
1、国际税收
□ 以色列居民将按“属人”和“属地”税收原则,就全球所得缴纳所得税。这
一规定将取代目前使用的“边境”原则;
□ 按照双边税收协定,继续对外国居民取得来自以色列的所得和资本利得征税;
□ 对在以色列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征收分支机构汇出税。该办法近似于对居民
公司征收税率高达25%的预提税;
□ 将补充和扩展居住地的规定。个人的生活中心以及企业的有效管理地将被纳
入考虑范畴;
□ 缴纳的外国税款在年度终了后的11个月内可以抵扣纳税人缴纳的相同性质的
全球所得的以色列税款。未抵扣完的外国税款可以向以前年度结转3年;向以后年度结
转5年;
□ 将制定规定,对以色列居民征收10%或对取得消极所得(如利息、租金和资本
利得)的受控外国企业的股东,按假定分配股息征税。
2、经营税收
□ 公司税的基本税率仍然是35%;
□ 根据“鼓励资本投资法”,经营工业和旅游业的公司,经批准可以在2-10年
内享受10%的低税率优惠;
□ 经批准,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优惠来替代税收优惠的企业,公司税可按25%征
税。目前,对经批准由外国投资者控股49%以上的企业实行10%-20%的税率;
□ 将取消对雇员购股权和购股计
划的征税
3、资本征税
□ 对居民的不动产价值,扣除其负债、其它税金和丧葬费用后,按10%的税率
征税。个人还可获得200万新谢克尔的扣除, 除非该扣除用于冲减终生赠品;
□ 当终生赠品价值超过200万新谢克尔的个人扣除时,个人的终生赠品将按10%
的税率征税;(bh2000030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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