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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纳税人宪章》 日期:2001-08-20
【新税网北京08/20/2001信息】 澳大利亚税法相当复杂,使纳税人难以全
面准确地掌握税法并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针对这一情况,1977年,澳大利亚的
税务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士共同研究制定了《纳税人宪章》,把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纳税
人权利和义务汇编成专门文件,便于纳税人查阅使用。
为了使征纳双方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有效防止任何一方对义务的逃避,
《纳税人宪章》明确规定了征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以及征纳双方的关系。就纳税
人的权利而言,主要有: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所有纳税人都有保
护自己隐私的权利;纳税人交到税务机关的所有文件,税务机关都必须对其保密;因
税务代理人玩忽职守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可以起诉代理人;纳税人在税收问
题上有申请获得司法建议的权利等等。就义务而言,所有纳税人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务机关到纳税人处进行税务稽查时,纳税人有义务为稽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和适当的协助等。
《纳税人宪章》同时规定了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方面包括,税务机关有
依法进行税务稽查的权利;稽查人员可以进入纳税人的任何场所(包括住宅)进行检
查,以获得或复印各种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据材料;稽查人员还可以采取强制手段,
打开纳税人在银行的保险箱等。在义务方面,税务机关负有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专业服
务和协助的义务;在进行税务稽查前,必须告知纳税人其拥有的权利;针对澳大利亚
普遍实行税务代理这一实际情况,《纳税人宪章》明确规定了税务部门应当在何时、
何地、采用何种方式,对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进行税收征管等。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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