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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调整零售营业税制度 日期:2001-02-07
【新税网北京02/07/2001信息】 此次税制调整从2000年4月24日起实施,
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1.营业额范围调整:根据以前规定,零售商年零售营业额在100卢比至500万卢
比之间应缴纳2%的零售营业税。调整以后,到2001年6月30日,营业额超过500万卢
比的零售商也可以选择缴纳2%的营业税。
2.税务登记:根据以前规定,一旦零售商自愿注册为零售营业税纳税人,两年
之内不得更改或注销。调整后取消了两年的限制。
3.帐薄保管:以前规定零售营业税纳税人的帐薄必须严格保存。调整后对帐薄
保管进行了简化,包括对存货记录允许最短只保存一个季度。
4.发票的开具:以前要求开发票时必须填写购买方的姓名和地址,调整后规定
除购买方要求外可以不再填写姓名和地址。
5.纳税申报:以前的零售营业税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调整后为一个
月。
6.审计:以前只能由政府审计人员对零售营业税纳税人进行审计,调整后可由
巴基斯坦税务总局认可的任何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7.公司零售商:以前公司性质的零售商一律不允许申请为零售营业税纳税人,
调整后取消了该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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