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度明确投资基金适用税收协定问题 日期:2001-02-07
【新税网北京02/07/2001信息】 印度孟买的税务机关曾对以毛里求斯为基
地的某些投资基金,不按印度与毛里求斯间税收协定给与税收优惠,其理由是,这些
实体设在毛里求斯,纯粹是为了逃避印度税收,属于套用条约性质。他们是在对毛里
求斯基地的基金进行审计后得出这个结论的。
一般情况,只有非毛里求斯母公司筹集的资金通过毛里求斯子公司投出的,才不
给与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如果是毛里求斯实体从若干投资者筹资再直接投出,不存
在母、子公司的安排,这种情况应适用税收协定的优惠。
现在,印度中央直接税局已发出通告,明确对孟买发生的这个问题的立场。通告
指出,如果领有毛里求斯政府颁发的居住证件,该项证件即可充分证明其居民身份以
及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可以适用印度——毛里求斯税收协定。
(5)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