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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加紧税改步伐 日期:2001-02-07
【新税网北京02/07/2001信息】 在过去几个月里,澳大利亚国家税务总局
(ATO)一直筹备准备开征货物与服务税(GST),代替原来的销售税,现该方案已公布,
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
至于所得税,审查澳大利亚直接税制度的拉弗委员会早在去年即提出了报告。联
邦政府很赞赏报告中许多建议,除已在1999年11月立法中采纳了一部分外,该措施
将在2001年7月1日实行。
今年4月6日,联邦政府公布一份改变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瓦伯通报告。报告承认,
要在2001年7月实行比较全面的税制改革,存在若干实际困难,但没有提出改期的
建议。税务从业人员,特别是澳大利亚税务学会也认为,原定的2001年7月1日,不是
实行较大税制改革的适当时间。他们建议推迟两年。
事实上,澳大利亚税制改革的步伐已在加快,除已实行GST外,有些措施正陆续
施行,而且大多涉及已在或者准备投资于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者,主要有: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对这方面的改革主要是考虑计税的简化,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更直接地同会计
所得额的计算一致。实质上,这项改革是减少推迟利润实现与增加费用开支的机会。
例如,在1999年,取消税收上的加速折旧,对于高度投资于机器设备的产业,就不能
像过去那样,推迟企业前期的利润。又如,对购入商誉的摊销在税收上不予减除,则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将超过会计所得额。
2、对公司集团的综合申报
澳大利亚税收上对公司集团原来不实行综合申报,但100%共有的集团成员间可
以进行亏损转让与免税资产转让,多少起到一部分综合的效果。
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综合申报制度,可望消除由于传统机制所发生的若干问
题,特别是在当前大量公司并购的形势下,可以解决公司由于并购另一公司所发生的
一些税收问题。
3、资本弱化规定
按照澳大利亚现行资本弱化规定,外国债务对外国权益资本的比率,界限应为
2∶1。在实际上,外国债务大都只限于关联方债务,包括由外国母公司作担保的第三
者债务。这意味着澳大利亚企业如果主要是从第三者的债务融资,几乎受不到资本弱
化规定的约束。外国权益资本主要指外国投资者实投的股本,再加减留存收益额或计
亏损额。这项规定很明确,且易于执行。
现在,上项规定将予修改,债务与权益资本应计入全部融资,不问是关联方还是
非关联方,是本国还是外国。新规定的细节还不清楚,据悉,其界限比率将为债务占
资产的75%,但金融机构的比率可能要较高一些。一旦债务对资产超过了规定的比率,
只要该公司集团世界范围债务水平符合公平、独立原则,也可适当提高一些。
资本弱化规定的改变可能直接影响到基础设施产业。澳大利亚基础设施项目债务
水平往往超出75%的比率,势必依靠上项公平、独立的测试,而这样的测试显然是很
困难的。但望纳税人通过与税务机关的磋商,能达成一项工作准则。如果做不到这一
点,超出75%比率的纳税人只好在纳税上作适当的牺牲。
4、利润的汇出
税改可能在4个领域影响外国投资者的汇出利润
□ 采取反协定套用
(anti-treaty shopping)
的措施;
□ 改变资本弱化的规定
□ 对公司分配采取利润首
先的处理法
□ 对债务与权益资本重新
定性。
除有某些调整外,澳大利亚税法在确定分配纳税收处理时,基本上采用公司法上
分配的处理,举例来说,这意味着公司通过偿还优先股的形式可以将留存利润用现金
退还给股东,并享受免税。在1998年,由于采取一系列反避税措施,这种灵活性已被
遏制。从那时起,公司给股东的分配要享受免税已相当困难。采取利润首先的处理法
就是进一步将网收紧。
改革债务与权益资本特性的基础有看深远的内涵。澳大利亚对债务与权益资本的
特征采取法律形式法,并有特别规定限制这个方法被滥用,诸如限制可变换证券利
息的减除与限制对债务支付股息。
新规定可望提供一系列标准未确定任何金融权利的特征,这样,可以更接近美国
对债务与权益资本的归类。
5、出售澳大利亚投资的资本利得税
联邦政府已进一步确定,对非澳大利亚居民出售澳大利亚公司股票实现的利得应
予征税。事实上,改革的进程表明,除极其有限的例外(这个例外包括对外国养老金
投资于风险资本实体,其资产价值低于5,000万澳元(合2,900万美元)的,放弃其利
润应纳的澳大利亚税收),澳大利亚正从征税权力与征收能力两方面作重大的扩展。
按照现在仍在实行的规定,非居民出售澳大利亚居民公司的股票,应征澳大利亚
资本利得税,但属于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散股权益(低于10%)的例外。
这个规定的效力已在4个方面受利限制:
□ 澳大利亚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提供的税收保护(特别适用于与比利时及
丹麦的协定);
□ 对于那些自以为受到协定保护的非居民,由于没有向澳大利亚申报的规定,
有关出售股票存在一定程度的隐蔽性;
□ 澳大利亚没有反套用协定的规定;
□ 持有澳大利亚公司股票的外国控股公司非居民
出售澳大利亚股票,未列入在澳大利亚资本利得税的范畴。
上述受到协定保护一项,需要通过同协定伙伴重新谈判,以求维护澳大利亚资本
利得税税收管辖权。这在短期内似难以取得成果,因为重新谈判是一件耗时的事情,
而且协定伙伴国在未取得互惠待遇前不愿意作出有关调整,例如同美国就是这样。
对非居民出售澳大利亚公司股票缺乏申报与征收机制,使一些非居民不管应不应
纳税,都以协定保护为盾牌。对这方面的改进,还没有明确的日期。
资本利得税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是降低资本利得税税率,但降低的税率只适用于
个人和某些养老金。此外,在计算应纳税利得时,即使是不适用降低税率,其成本也
不再适用通胀指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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