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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沙尼亚增值税退税的新规定 日期:2001-02-07
【新税网北京02/07/2001信息】 按照爱沙尼亚增值税法,派驻爱沙尼亚的
外国使、领馆官员,外交使团代友,国际组织代表,政府间机构代表在爱沙尼亚购买
货物与服务所纳增值税,可以退还。
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只对非居民法人,准予增值税退税。从2000年1月1日起,
所有在其本国已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非居民,可以申请退税,但该项申请应受爱沙
尼亚财政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约束。
已在其居住国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非居民,在爱沙尼亚购买货物与服务,如果
该非居民又在爱沙尼亚登记为纳税人,有权抵减该货物与服务的进项税额的,可以退
还其所纳增值税。这种退税只限于同样对爱沙尼亚企业实行退税国家的非居民,条件
是,该非居民在爱沙尼亚未设分支机构或其它常设机构,或者有关货物与服务同非
居民设在爱沙尼亚的分支机构或其它常设机构无关。
即使符合上述情况,财政部仍有权规定对某些货物与服务不予退税。
退税手续应按财政部规定的表式填写,申请汇寄指定的银行帐户,如果开立银行
帐户的信用机构位予爱沙尼亚海关管辖区外,申请人应负担汇款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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