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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步促进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 日期:2000-11-13
【新税网北京11/13/2000信息】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技术进步给经
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带来深刻的影响,也对现行的国际税收惯例提出了挑战。为适应
新形势,必须确立适当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标准,各国税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并调整
有关制度,建立新的国际税收秩序。
技术进步冲击现行国际税收秩序
现代税系主要包括商品税(流转税)和所得税系。对于商品税,国际税务中一般
采用消费地课征原则,但信息技术的发展致使该原则难以实施甚至失效。在消费地课
税惯例下,国际贸易中,进口国(消费地)征税,而出口国不征税。而在国际电子商
务中,在线交易的所有商品交易流程都在网上进行,在现实中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
消费地要对之征税就显得困难重重。而在离线交易中,由于购买地和销售地分离,买
卖双方并不直接见面,出口国一家企业销售商品可能面对众多进口国的分散的消费者,
这样,消费地要对所有的消费者课征税收也存在很大难度。相对而言,由销售地课
税更符合课税的效率要求。
对于所得税,国际上经常援引常设机构原则,但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
构的确定存在很大的难度。一件简单的电子商务可能涉及多地:卖方一地,服务器一
地,买方一地或流动在多地。现有的常设机构概念要求人与物的配合,而在电子商务
活动中,有的只是通过某国的服务器,根本就没有设立机构。仅仅延伸常设机构的概
念是不够的,因为这会导致一些问题:一是在一宗交易中可能出现多个常设机构,国
际重复征税问题将会更加严重;二是若以服务器作为常设机构,则销售方很容易转移
服务器而改变常设机构,逃避税收;三是若以具有签订合同软件的服务器作为常设机
构,则可能出现销售方将这部分功能剥离买方所在地,使税务局缺乏课税依据。四是
即使确定了常设机构,根据成本配比原则,相关国家也可能所获无几。
核心问题是重建税收利益分配制度
技术进步给国际税收秩序带来的问题,实际上是给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所带来的
税收利益的分配问题。只有建立新的国际税收秩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相关国家之间
的利益冲突,仅仅对当前秩序进行修修补补是不行的。
建立新的国际税收秩序的核心问题是要在不同国家具体国情的基础之上,找到一
种新的税收利益分配办法。现有的国际税收秩序主要靠确定国际税收的优先管辖权,
将税款的征收留给相关的主权国家或地区来解决问题。但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不
同环节的交易几乎同时完成,很难确定哪个国家在征税中具有优先权。国与国之间税
收利益的划分必须依照新标准进行,即可能是根据相关国家在交易中的作用来进行分
配。这样,只要能证明某一行为是整体交易的组成部分,就该享受该交易全球收益的
一部分,相关国家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税收利益。
新国际税收秩序首先要求相关国家通力合作,各国税务机构必须相互提供比过去
更多的税务信息,包括直接课税信息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才能保证税款的足额征收。
为克服信息时代交易的隐蔽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一是
修改相关的银行保密制度,对电子货币的流向进行跟踪。二是加强纳税人的申报管理,
对纳税人提供满足税务稽核要求的财务信息作出限定,采取多方印证的办法判断纳
税人信息的准确性。三是充分发挥电子凭证的作用。电子凭证是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
重要凭证,也是电子商务课税可以利用的有效信息。
建立统一的税收区为大势所趋
要在现有的征税框架——不同的国家征收各自的税的前提下,建立新的国际税收
秩序困难重重。仅靠不断的磋商形成的国际税收合作只是一个较低层次的国际税收秩
序。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国际税收一体化进程的加速。
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数量和质量的增加,其实就是国际税收一体化的开端。一国只
能依靠自己的税务当局征税的理念可能将让位于相关国家互相协助,代为征税或统一
征税,然后按照适当标准进行分配的做法。这就可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税收区。这样的
税收区并没有牺牲相关国家税收主权,它只是税权实现形式的变化。它是为了税收征
管的方便而建立的,可以覆盖进行相关经济活动的所有国家。
统一税收区的建立是对已有的税收原则的国际运用。从根本上说,税收原则解决
的是一国人民面对一国政府的税收关系问题,而非一国人民面对多国政府的问题。只
有建立统一的税收区才能使税收原则合理运用于国际经济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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