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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遗产税税负量重 日期:2000-12-05
【新税网北京12/05/2000信息】 日本现行的继承税包括两种,一种是生前
资产转移时的赠予税,一种是死后依法承继财产或按遗嘱承继财产时的遗产继承税,
简称继承税。虽然遗产继承征税对象在死亡人口中的比例仅占5%—7%,但因征税对
象是社会中高额资产的拥有者,对其资产再分配时课以重税,是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
时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税种。
按照日本资产继承税法,资产的概念是指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动产、不动产
(按时价计算)价值的总和,个人通过馈赠(生前)或死后赠予取得财产时,亦即发生财
产转移或再分配时,国家课以税负。取得财产或所得的个人可以是依法有继承权者,
如配偶、一等血亲,也可以是遗嘱赠予者,其中赠予税是为了防止生前转移资产的一
种补充配套性的税种,可以适用于任何个人。日本的资产继承税实行累进制,税率分
为13档,税率从10%到70%(1988年以前最高税率75%)。1985年,日本全国死亡人口
75万多人,发生遗产继承税件数48000多件,课税比例6.4%,遗产总额6.2万亿日
元,人均可继承资产额为1.3亿日元,交纳遗产税9261亿日元,继承人人均交税1900
多万日元。1985年到1998年,日本每年有5%—7%的遗产继承者被课以遗产继承税。
同国际间特别同发达国家相比较,虽然最高税率从75%降到70%,日本的遗产继承税
仍然是最高的。
遗产继承税的计算方法很复杂,其中除减免扣除额的计算,按照继承人的不同条
件之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就是有价证券和固定资产(动产和不动产)的时价计
算原则。时价计算原则足以把遗产继承人“征穷”或“征垮”。比如日本前首相田中
角荣的女儿田中真纪子(也是知名的日本女政治家),按照法律她可以完全继承已故田
中首相在目白的私邸,但经过遗产继承税的计算,真纪子女士交不起高额的继承税,
只好在今年夏天宣布放弃继承,把目白的私邸出售给社会公益机构,即作为社会公益
财产交给社会。
经过官方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按评估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有价证券或不动产资产总值,
而个人继承之后无论自用还是出售,都不可以转变成同额现金,而交纳继承税则要
现金交付,一般情况下,继承不动产时往往会出现交不起继承税的情况。另一个例子
是松下幸之助。他亲自创办,亲手经营了一个庞大的松下电器集团。他个人拥有巨大
的金融资产(主要是松下公司的股票),这些金融资产按70%征收继承税之后,他家族
的继承者所能真正继承下来的松下公司的股票所剩无几,第三代则是基本无可继承了。
至于松下企业本身则属于法人资产,不能由个人赠予或转移。从日本社会遗产继承
税发生的实际事例看,资产税的确是调节社会财产再分配的最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法律,
也是调节个人资产所得非常有效的手段。(r2000120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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