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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遗产税提倡平等 日期:2000-12-05
【新税网北京12/05/2000信息】 保加利亚制订遗产法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遗产税的征收也具有自己特色。
1878年俄土战争后,保加利亚成为独立国家,并在宪法的基础上于1890年制定了
本国的第一部遗产法。由于受土耳其500年统治的影响,该法中虽规定女性和非婚生
子女继承人与男性继承人一样具有继承权,但同时又规定男性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多
一倍。1944年保加利亚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对原有遗产法进行了修改,突出了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权观念,并于1949年重新制定了新的遗产法。1989年东欧剧变后,
保加利亚在回归欧洲的过程中,在法律上与欧盟实现一体化。但唯有遗产法没有进
行过大的改动,目前仍在发挥着作用。
保加利亚的遗产法规定,只有在财产所有者去世后,其子女和其他亲属才有财产
的继承权利。所谓子女,不仅包括其亲生子女,也包括收养的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所
有子女都拥有同等的继承权。根据保加利亚的继承法,第一继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和子
女及他们的后代;第二继承人是死者的父母,即在死者无子女及后代的情况下,其父
母作为第二继承人;第三继承人是死者的兄弟姐妹;第四继承人是死者的叔伯、舅舅、
姑姑和姨,遗产法称之为非直系亲属;第五继承人是死者的堂兄妹;第六继承人是
堂兄妹的后人。国家是最后的财产继承人,并无权拒绝。
为鼓励照顾和赡养老人,保加利亚的遗产法还特别规定,与死者一起生活和照顾
死者的合法继承人,除与其他合法继承人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外,还可继承死者生前
居住时使用的家具和家用电器。
已有30多年律师生涯的茨维塔娜女士对记者介绍说,保加利亚的遗产法所坚持的
平等原则是指男女平等、都具有继承权。但在他们获得遗产后,将要交纳不同的遗产
税。根据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地方税法规定,遗产税属于地方税的一种,其
课税税率分为三级。第一级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妹,遗产法中称此为直系
亲属。直系亲属继承人交纳遗产税的税率是:遗产在1.5万列弗以内免予课税(列弗
与马克实行联系汇率,1列弗相当于1马克),1.5001万至5万列弗交纳0.1%,最高
税率则为100万列弗以上交纳10%外加3.2135万列弗。第二级是非直系亲属继承人交
纳的遗产税,其税率是:1.5万列弗以内课税0.1%,最高税率100万列弗以上交纳
12%加4.2335万列弗。第三级是其他财产继承人,他们交纳遗产税的税率是:1.5
万列弗以内课税3%,最高100万列弗以上交纳20%加7.9675万列弗。
保加利亚的遗产法十分强调继承人的法定权利。对遗产法颇有研究的阿尔鲍夫律
师对记者解释说,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遗嘱虽有法定的效力,但它不能剥夺法定继承
人的权利。因为遗嘱具有一厢情愿和多变性的特点,立遗嘱者可以随时改变自己的意
愿,因此在保加利亚的遗嘱法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保留部分和可支配部分:立遗嘱者
只能对可支配部分行使分配权利,而保留部分就是为了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r2000120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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