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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免税采购制鼓励出口 日期:2001-02-06
【新税网北京02/06/2001信息】 中国税务报消息 对出口企业实行退税能
起到鼓励出口的作用,但即便如此,企业依然要先垫付税款,占压资金。为了进一步
方便企业,法国对出口企业建立了免税采购制度。1999年,法国出口企业免税采
购约涉及增值税1100亿法郎,有11%的出口企业享受了免税采购待遇,这11
%的企业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80%。
免税采购即拥有免税采购资格的出口企业可以向供货方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购进
货物。免税采购适用于所有向欧盟国家和欧盟以外国家直接出口的企业,免税采购的
货物只能用于原样出口或本企业加工出口,向出口企业供货的企业不享受免税采购待
遇。
要获得免税采购资格,出口企业首先要向基层税务部门提出免税采购申请,税务
部门通过查询MEDOC系统,了解企业以往的纳税记录,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省税
务局审批。经省税务局批准后,该企业即拥有了一个批准号。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免税
采购有额度限制,额度即上一年度的出口总额。
出口企业在免税采购时,需要向供货企业开具免税采购证明,并注明税务机关的
批准号。企业只能在额度内进行免税采购,超过额度则需报税务机关批准。超过额度
20%以内的,由基层税务部门批准;超过额度20%以上的,由省税务局批准。除
非税务机关认为企业非常可靠,可以无条件追加免税采购额度,否则,税务机关会要
求企业提供保证金。企业当年没有用完的免税采购额度将自动作废,不得结转下年继
续使用。企业未经许可,超过额度进行免税采购,在税收上虽不属于违法行为,但需
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对此,税务机关的理由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出口额而不是采购
额来确定企业的免税采购额度,其买卖之间有一个差价,已经考虑到了企业出口业务
的合理增长。在正常情况下,免税采购的额度是够用的。
出口企业可以从法国境内、欧盟国家和欧盟以外国家免税采购货物。免税采购进
口货物时,进口方要向海关提供免税采购证明,并写明税务机关的免税采购批准号。
用于企业费用支出的购进货物不能享受免税采购。
新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提出免税采购申请,但每一笔免税采购业务都要经
过税务机关盖章批准。由于没有出口记录,新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每笔出口业务
的合同和单据。免税采购的货物如果内销,不属于违法行为,但要补缴税款,并加收
滞纳金。
免税采购给企业提供了方便,也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免税采购不同于退税,
在退税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先审后退;但在免税采购情况下,税务机关首先就放
弃了征税的权力,只能通过事后审核加强管理,比较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免税采购
的事后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企业的免税采购资格是一年一审,税务机关每年给企业发
放新的批准号。税务机关经常对企业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则给予处罚,并取消企业的
免税采购资格。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免税采购是税务部门为出口企业提供的一种便利条件,不是
出口企业的特权。并非所有出口企业都有权进行免税采购,享受免税采购的企业一般
是规模大、信誉好的企业。也可以说,免税采购制度是法国对大型出口企业建立的特
殊出口鼓励机制。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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