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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用边改的增值税 日期:2001-01-05
【新税网北京01/05/2001信息】 中国财经报消息 最早实行增值税的法国,
增值税实施之初的征收范围也仅限于生产环节,1954年才扩大到商业批发行业,
1968年又延伸到商业零售、各种服务业、农业以及自由职业者。瑞典和荷兰于1969年
在原来的营业税基础上开始实行增值税,其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生产、流通和劳务等
各个领域。与我国邻近的日本、印度尼西亚、韩国、菲律宾以及西亚的土耳其和我国
的台湾都实行增值税,征收范围都是逐步扩大的。其中,印尼是1985年开始实行增值
税,当时征收范围仅限在制造商和销售商的代理机构、进口商和建筑业,1989年扩大
到批发商、电话通讯、航空和其它服务业,1992年又扩大到个人零售商。即使是处于
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也都把中性、公平、简捷、确保财政收入作为流转
税制改革的目标,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增值税占GDP的比重也可看出征收
范围的大小及其变化。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葡萄牙等国,增值税税率
为15—20%,有的与我国名义税率大体相当,有的还低于我国,但增值税占GDP比重
都达到7%左右。印尼、韩国等增值税税率仅为10%,增值税占GDP的比重也达到4—5
%左右,而我国标准税率为17%,低档税率为13%,但增值税占GDP的比重1995年只
有4.2%左右。(g200101030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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