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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向总部不在波兰的外国法人征利息税 日期:2001-01-05
【新税网北京01/05/2001信息】 新华网消息 波兰自2001年1月1日
起,向总部不在波兰的外国法人征收利息所得税,税率为20%。
波兰议会2000年6月9日通过了《法人所得税法修正法》。该法自2001
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法令,自2001年1月1日起,总部或管理处不在波兰
境内的外国法人在波兰境内所获得的收入(其中包括银行存款所得的利息,由著作权
及其衍生的权利所得的收入,由发明创造权、商标、样品所得的收入)的20%作为
所得税上交波兰税务部门。
如果上述纳税者的国家与波兰签署了避免双重纳税协定,经纳税者的国家的中央
税务当局填写好波兰银行提供的(法人)所在地证明书,波兰有关银行看到后,即可
免交利息所得税。据了解,中波两国有类似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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